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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从辉(1963-),男,安徽宿州人,哲学硕士,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院长。 本文系公安部级公安理论研究项目《trips的刑法保护研究》(2006c04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trips协议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规定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客体、主观方面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trips协议;犯罪构成;刑事程序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在利益的驱动下,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不正当竞争活动侵犯的对象,世界各国也因此日益重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为了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惩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了完整的表述,统一了对商业秘密的认识, 1997年新刑法第219条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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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媒体报道,“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还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预付款10.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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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的界定对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至关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行为人以《刑法》规定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刑法》规定之一的行为;主体有特殊主体,也有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或过失。 关键词: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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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现行规定入手,剖析该罪主观方面现行规定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及司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 故意 过失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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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危害结果的不同认定,以求“以不变应万变”, 理论 联系实际,正确司法。 以上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导老师指正! 关键词:商业秘密 损失范围 危害结果 认定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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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对象、行为手段、结果等客观要素,在实践中这些客观要素的认定中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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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若干问题作粗浅探析。 商业秘密新颖性的认定 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致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定义性法律规定,表明商业秘密的成立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未取-措施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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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立法历程 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也就跨入了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知识即是财富”、“技术即是商品”、“信息即是资源”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商业秘密也随之成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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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种犯罪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也越来越引起政府和理论界的重视。侵犯商业秘密罪又是其中比较多发和争议较多的犯罪形式之一,本文试就其认定和证据收集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渊源 (一)国际法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商业秘密划归为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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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1997年刑法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即个人或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笔者认为,在对该罪的追诉上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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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边书坤律师,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林某作为公司冷轧硅钢设备的研究人员,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私自将公司的图纸交给竞争对手,属泄密行为。王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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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今屡遭一些企业的抱怨:许多案件难以追究刑责,50万元起刑点是否偏高?记者本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草拟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建议已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理。 深圳华为公司曾有多项知识产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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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影响因素的综合量化分析。 【关键词】重大损失;认定标准;综合分析;量化公式 【正文】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是对这种无形财产权的侵害,因此,这类犯罪的危害结果也表现为无形财产的损失,如何正确认定这类犯罪的危害结果,是正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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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 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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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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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良军,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住蚌埠市纬四路石化厂宿舍274号三单元7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建友、翁国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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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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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以及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2001年2月和4月,亚恒公司先后向被告人陶国强、陈伟明发出书面通知和律师函,指出伟隆公司侵犯了亚恒公司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的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权,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对伟隆公司涉嫌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同年10月,周德隆离开伟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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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意 见 书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唐明山律师担任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及《起诉意见书》揭示的事实,辩护律师发表以下意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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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出现了各种所有制形式,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是通过正当手段去开拓市场,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了严厉打击日益增多的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活动,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本罪,为正确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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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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