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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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谁来偿还债务
影响了仪器厂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镇政府应在处理仪器厂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抗美受让仪器厂部分资产时虽与镇政府约定承担了仪器厂相应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李抗美仍应在其买受资产范围内对仪器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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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丈夫私自担保 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强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具状起诉,要求李兵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李兵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作为妻子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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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2004年8月,某供应公司与某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公司向铁路公司供应4000吨煤。铁路公司依约汇给公司40万元预付款后,二家公司又签订了联合经营煤炭的协议,约定双方以供应公司的煤场及设备为经营场所,使用铁路公司的预付款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供应公司强行销售共同经营的煤炭,所收价款不入约定的账户,并且一直没有全额供应煤炭。为此,铁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营合同,返还预付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中,铁路公司以供应公司在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纪某、刘某为被告,请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供应公司在成立时,纪某、刘某没有实际出资,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 分歧意见 本案合议庭对能否直接判决股东纪某、刘某对供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直接判决纪某、刘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人格化的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股东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与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且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纪某、刘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须债权人先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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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妻子签字抵押银行贷款是否要对债务共同担责
协议收回汽车后,经危某同意转卖得部分款,充抵部分欠款后,危某尚欠公司各项款项共计3万余元。因危某不能归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危某夫妻共同归还该款。 (分歧): 妻子签字抵押银行贷款是否要对债务共同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吴某不是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其只是同意将车辆抵押银行贷款,贷款已经还清,抵押物已由原告处理折抵欠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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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从本案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以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李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王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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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查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王某,其亲属既可以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 【笔者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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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从本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规则
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润伦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其中之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 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感到满意,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到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益相抵规则。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判例学说无不承认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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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侵害债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支付存款 60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追加徐泽能、吕军为被告参加诉讼。①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本案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由于原告存单保管不善,造成卢月桂之子吕军(本案被告)檀自从家中拿出存单,交由徐泽能支取存款,以作为合伙资金,事后,存单的保管人卢月桂对存款的提前支取持默许的态度。当吕军、徐泽能合伙解散后,卢月桂也参加了散伙后的债务清理。因此,本案应由原告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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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已履行和解协议对连带责任人不恢复执行
后因谢某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黄某遂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分歧] 该案恢复执行后,就如何执行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继续执行王某、李某,其二人对剩余债务5万元同谢某仍负有连带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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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铲伤,因此判决由被告林均旺赔陈利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合计人民币50635.21元。另一被告村委会对被告林均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林均旺不服,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第三人损害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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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街道办事处开办企业的法人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
即宏兴公司实质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民事责任由其开办单位跃进办事处依法承担。原告对被告管锐的诉讼请求,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诉讼索要租金及折旧费35508元的请求,属租赁纠纷,与本案纠纷属于两个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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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第三人侵害借用合同中借用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初探
而使其他债务人免责任者,可就超偿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各自负担之部分;3、保证人之代位;4、第三人物上担保之代位。可见,民法中代位权,其类型民法设有规定,不宜随便乱设,上述案件中甲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定类型代位权之构成要件,也就不宜直接适用代位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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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本案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民事责任
因此保证人应当是河西砖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33条的规定,保证期已过,其不应承担责任。在法院询问温某关于签字担保一事时,温某回答“以砖厂的名义担保,而这个砖厂是我个人承包的,有营业执照,所以实际就是我个人担保”。 二、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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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第三人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的行为不代表某物流有限公司行为,致使原告无法从中山某股份有限公司结取运费,故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股权转让费41万元,第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对本案中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唐某不是第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转让相应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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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某支行(以下简称成都某支行)因进行有奖储蓄业务,急需200台平价彩色电视机,遂以提供平价彩色电视机为条件,向其开户单位四川省某化学矿山公司(以下简称某化矿公司)表示,可贷给其半年期贷款500万元。化矿公司接受成都某支行提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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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本案该隐名合伙人能否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知自己与张景卫是合伙关系,又是任洪俊的会计,郑社昌若想及时得到工程款完全可以做到,并不需要以担保人名义签字。郑社昌主张的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是为了便于扣下应得工程款理由不足,不能令人信服。郑社昌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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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夫或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欠债务是发生在离婚之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共同向张某和文某双方主张权利,文某当然也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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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承认连带责任就要履行债务责任
原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上加盖公章时,已注意到保证责任的变化,却仍然加盖公章,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视为双方协商变更了原来关于保证责任的方式,即由一般保证责任变更为连带保证责任,应当认定原野公司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已注意到变化的情况下仍盖章确认,致使加重自己的法律责任,只能让人惋惜。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两种区别很大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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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苏秋珠,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新龙镇龙卧村。 被告符其英,男,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感城镇陀列村。 被告张荣,男,情况不详。 张荣 因做生意缺乏资金,1998年8月6日向苏秋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秋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荣 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秋珠。同日,符其英为张荣 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张荣 、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荣 未依约还款,苏秋珠遂于2003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荣 借原告苏秋珠3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符其英认为其担保的是一张白纸,并不是担保3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且其作为教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符其英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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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部门出具《个体信息》,农资推广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状态为正常。2010年1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与邓某连带偿还欠款143547.5元。 【分歧】 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孔某和邓某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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