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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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应否承担责任
合债务转移的法定要件;再一方面,李某当时没有担保的意思,没有承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款计划书也不同还款担保书,而构成担保最根本的要件就是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不属于担保。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某应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理由是:李某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公司对服装厂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公司、李某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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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妻子私自担保丈夫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钱,陈某表示:现在手里也没有钱,不过如果王某向银行贷款的话,其可以帮助担保,但是千万不要让其老公知道。于是王某向建设银行贷款,陈某提供担保。后王某生意亏本,还不了银行的贷款,建设银行起诉,要求陈某夫妻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不知情的陈某丈夫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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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承担
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表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判断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条件在于是否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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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2006年03月05日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2000年5月初,陈某与某自然人就共同投资设立某工贸公司制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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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该案应由被告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在外的债权来还款,可视为愿为债务人汇华公司履行债务的承诺,即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与汇华公司形成并存的债务主体。因此,被告胡某某与汇华公司应共同向原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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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债务纠纷调解 诉中可增担保人
某自愿为吴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庞某对此亦予以认可,海安县人民法院遂据此制作出民事调解书,直接将案外人吉某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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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的范围
请求其承担代为履行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作为共同保证人之一的利康酒店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见,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没有明确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则保证人将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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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本案金某能否向汤某主张债权
到了自己身上,故被告汤某应当向原告金某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被告汤某没有完成原告金某的委托事务,所以,相对于袁某来说,只要其债务尚未清偿,被告汤某仍然可以代理原告金某向其索要。这充分证明,在袁某与原告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即使被告汤某又向原告金某出具欠条时,也并不能否定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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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从一则案例谈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二者关系
其一,第三人主体地位不同。在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原合同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人已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原合同债务人仍没有从原合同关系中退出;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债务承担人取代了原合同中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原合同债务人却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其二,违约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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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向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甄别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评析] 本案的纠纷由一句承诺所引发。“同意代付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这一承诺是否足以使利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要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等相近似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甄别。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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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而变更名称及投资人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2006年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关某分两次将龙仁堂药房投资人由赵某变更为关某、龙仁堂药房更名为神农健欣药房。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神农健欣药房及赵某、关某为共同被告,要求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龙仁堂药房与原告张某借款事实无异议,主要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投资人独立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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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本案被告行为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根据相关解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但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重要程序。本案中,唐某结欠王某债务,在王某的追要过程中,张某出于一定的因素,主动向王某表示该欠款由其归还,王某接受了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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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医药公司分立 能否免除拖欠药品货款的违约责任
2001年5月某市通利制药厂与某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通利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1年8月底,通利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对所购药材的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通利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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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债务承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债务承担人系原债务人清理单位的情况下,即使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利益衡平原则,应推定该债务承担人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应认定其已放弃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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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规则浅析
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3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交运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润伦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如其中之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 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感到满意,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到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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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连带债务]
该案债务非竟合而为不真正连带
某的雇佣关系;焦某与丁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焦某与张某的雇佣关系;李某与张某的合同关系。这四个法律关系产生了同一个法律后果,即丁某被盲炮炸伤造成损失。此时,丁某可基与与李某的雇佣关系,单独向其雇主李某提出赔偿请求;丁某也可基于焦某与其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要求焦某的雇主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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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从本案看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担保的法律效力
中断?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时陈东生陈述,陈东生作为“保证人”未经张金宝要求和同意;陈东生在欠条和还款计划书上为债务作“保证”并签名,但对“保证”如何形成,不仅双湖公司与陈东生的陈述不一致,而且陈东生两次庭审中陈述不一,对何时提供“保证”陈东生亦不能予以明确,因此不排除陈桂生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担保的可能;本案中,双湖公司难以举证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情况下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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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连带债务]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谁担
某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伤害。陈某可基于雇佣关系向村委会主张赔偿,村委会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同时陈某受伤是由于第三人林某的挖掘机作业过程中造成,陈某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林某赔偿。村委会和林某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即分别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独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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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个人债务]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到审理此类案件经常遇到的两个问题;即债权人认可合伙人分帐协议后,涉讼的被告是合伙组织还是三合伙人?如果三合伙人为被告,三被告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如何认定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尚存争议,笔者试对上述问题提出一家之谈,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有所裨益。 一、本案被告是三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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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