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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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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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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缘起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2、无因管理的缘起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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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给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而产生的,侵权法中的救济理论若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传统的侵权法的救济若能得到比较灵活的运用的话,准无因管理制度并无独立存在之价值;并由此初步论证借鉴英美法上的返还法( law ofrestitution)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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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无因管理对于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无因管理可以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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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内容 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 法律 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 社会 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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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对无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对无因管理制度中不当无因管理尤其是不当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问题,国内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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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与和谐社会
本文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之下,探究了无因管理及其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道德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体系构成,并据此对我国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具体立法制度之完善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使该制度成为公正合理规范本人利益与管理人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希望借此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利益衡量和制度完善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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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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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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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正确把握其构成要件,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 [关 健 词] 不当得利 获得利益 受到损失 无法律依据 一、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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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
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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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特征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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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按份之债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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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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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个人借款利息规定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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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个人借款利息问题
问题概述:个人借款利息问题 咨询时间:2008-01-10 问题内容:我公司于2005年向个人借款,现需支付其利息. 请问代扣代缴的利息税是多少? 请问2007年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率是多少? 处理结果:您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答复内容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
咨询律师: 刘波
2003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3年12月20日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应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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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个人借款协议样本
:(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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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个人借款协议(无抵押)
:×××(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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