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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诉讼程序上将一般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侵害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不能和债务人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只有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才是共同诉讼人。[6]笔者认为,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的确不应当强行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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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儘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审理涉及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保证人主张了先诉抗辩权时,法官还应判明其是否实际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下列叁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答: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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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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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 ,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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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
咨询律师: 刘波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答:先诉抗辩权就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保证制度的宗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冲突。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对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作了限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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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什么叫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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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抗辩权基本理论初探
要]抗辩权滥觞于罗马法之诉讼中,后来渐具有实体法的意义。经德国学者抽象后,打造出现代民法之抗辩权概念体系。本文通过对抗辩权的历史回顾,通过德国的抗辩中的einwendung和einrede与中文语境下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对应关系,来理清抗辩权的概念。最后围绕抗辩权的概念,对抗辩权的特点、分类、行使进行一下探讨。 [关键词]抗辩,抗辩权,不需要主张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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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要求的一种法律制裁。关于其效力,只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为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实际违约以及定金、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中,往往并不复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被告用来对抗原告请求或使原告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的主张。由此可见,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使其请求权延期发生效力,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归于消灭。 一、关于诉讼程序的抗辩 所谓诉讼程序的抗辩是指被告针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措施。2这些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关于无管辖权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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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该抗辩权?何种情况下不适用该抗辩权?等等。本文拟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构成要件入手阐明什么条件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以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部分问题。 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在我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履行是可能的 .下面逐一分析该适用之构成要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抗辩权] 论抗辩与抗辩权
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本文将试图对抗辩与抗辩权、抗辩与民事诉讼中的否认及反诉作出较为清晰的阐释。 一、论抗辩 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即适时派员组成工作组协助被告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为被告介绍建立“双标”体系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等的证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广西海洋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抗辩权]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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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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