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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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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债的特殊担保的意义
特殊担保的出现,是由于债的一般担保并不能完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存量不会减少,更无法保障债务人新的债务不断增加。所以,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如以既定的财产,按比例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即难以全部实现,甚至完全不能实现。在此种情况下,特殊担保即具有了比一般担保更可靠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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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概述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应明确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所有权保留,金钱担保主要是定金、押金,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定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2?债的担保的性质。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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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保险委付代位权探究论文
摘要:委付和代位权是保险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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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论文关键词] 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 损失补偿 代位权 受益人 受益权 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 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所有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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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 【摘要】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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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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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为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一种方式,即意味着损失补偿为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之保险的基本原则,而财产保险是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最典型最完备的领域,“无损害即无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这项原则对防止或避免被保险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超出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额外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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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摘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保险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理赔难”现象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现场勘查难、调查取证难、理赔控制难、依法经营难。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现有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理赔效率,如法制环境不健全、诚信环境不理想、人才环境不适应、政府职责不明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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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对于保证保险是否为保证担保的讨论,实践意义在于对其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选择。为实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应首先运用法学方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搜索”,其次分析搜索到的法条是否有进一步解释的必要。 一、保证保险满足保险法第二条的构成要件,因而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当然适用保险法 实践中,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购买的、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理赔的一个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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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
后签发,通常与被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的收据合并,称为“收据及代位求偿权证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那么,“代位求偿权证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上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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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本法规定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和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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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试论保险代位诉讼及其效力体现
摘 要:保险代位制度作为现代保险法中债的实现方式,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保险代位一般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险代位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且触及到若干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需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讨保险代位诉讼,对于落实保险代位制度,解决保险实践中的争议,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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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
我国《保险法》参照世界上许多国家相关法制的成果,于第44条至第4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制度。但人们对保险法条理解并不统一,实践中更是产生诸多疑问。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诠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并对之予以较为体系化的解说,以便解决理论与实务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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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代位求偿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条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即可径行以自己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台湾和澳大利亚较为普遍。 3、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此说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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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德国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侵权法和责任保险是两个各自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本文分别介绍了德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和德国责任保险的概况,以及德国侵权法与德国责任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中国和德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和未来的侵权法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德国的影响较深,因此,德国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所涉及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关键词】侵权法;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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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对上述三类合同的理论以及审判实务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较少,一些书籍对概念的介绍也比较含混,因而容易引起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认识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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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探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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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谈保证保险与保证之异同
[内容摘要]:保证保险与保证有着诸多的联系与区别。由于人们对这一对概念的误解,在保险实务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保证保险的内涵、保证保险与保证的联系与区别的论述,以期对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有所卑益,以促进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证保险 保证 异同 保证保险是一个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保险风险较难控制的复合型金融产品,也是近些年来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的新新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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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宗旨是为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险,其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而对于人身保险中则一概禁止适用。此种关于其使用范围的限制不得不说有悖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因此,笔者主张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从简要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出发,试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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