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履行的对象上,仍然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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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之比较
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在默示预期违约中,由于合同尚未到履行期,所以债权人为了争取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不顾对方的毁约而等待合同履行期届至后,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对方仍然不履行,则默示毁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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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时候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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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