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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为前提,但本案属于紧急情况,应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法院应予受理。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与其法定职权是紧密相联的。按照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不但适用于公民个人,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机关,因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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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交待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被告以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利津县公安局认定李振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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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也可理解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但它却是一种残缺的、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不完整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明确要求中国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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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解决行政纠纷途径
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别的办法解决行政纠纷吗?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另一条救济的手段就是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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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手中的结婚证,这样赵某用其真实身份证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为此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邑县民政局颁发给贾某、李某二人的结婚证。对此案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有争议。 分歧: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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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因此,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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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几点再认识 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几点再认识 〖内容提要〗时代前进了,作为某一代反映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亦应同步前进,我们必须对医疗事故救济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本文对医疗事故救济的四个基本问题:医患法律关系、医疗事故的定义、举证责任、事故救济方式提出进行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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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议一般只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以下称受害者)之间发生,因而本文所论交通事故仅限制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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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数十万起,其中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以及交警部门对违章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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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
首先,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违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其次,税务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责任由国家整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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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期限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丧失的则不是民法概念中的“胜诉权”,而是“起诉权”了。上述的案例,被告在答辩期状中就明确指出原告已是超期诉讼,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至于该案是如何处理待笔者后面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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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的规定,是指将国资委界定为一类专门职能机关,但它有权且有责任在职能范围内做出产权界定等有关企业国资监管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王成栋:《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对争议双方财产权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无论是依职权直接做出,还是应申请做出的答复,都是国资委代表国家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的一种处分,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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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甲公司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3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甲公司不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 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行为是否有效?二是送达无效时,甲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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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心,并且其立法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目前行政法学界主要从信息公开这一点出发,探讨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权利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而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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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李二作为李某法定继承人,对本案被拆迁房屋享有合法继承利益,是房管局行政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对该行政裁决享有起诉人资格,自不待言。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李二所诉之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已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所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否受理李二的起诉,或者说,对已为非诉执行中生效的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所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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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复议,已履行了复议程序,符合复议前置的规定。复议机关怠于行使复议职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复议机关承担,而不应由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复议前置时行政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如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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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和质证、辩论、决定的做出。贯穿于这其中的还有当事人和参加人的阅卷权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听证笔录制度。但听证毕竟不是诉讼,需要遵循行政活动的效率性原则,同时又因为还存有可救济性,在程序细节上未免要简化许多。在听证步骤中的大部分规则都可以套用诉讼中的已有规定,比如通知制度、回避制度、律师协助和代理制度、举证和质证制度、笔录制作制度,在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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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完整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朱正雄违章加盖第三层的建筑行为,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处罚决定),法院对第三层违章建筑能否直接强制拆除,则又是一个不好解决的法律问题。三是被害人已经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也依法给予了受理,从节约审判资源的角度考虑,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待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受害人的权利应当继续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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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不服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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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具体行政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该部门法本质、特点、目的、规律等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若想论证行政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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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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