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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铁路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向铁路公安机关单独提出赔偿或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要求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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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理赔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国家赔偿法》,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理赔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七规定;    2.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依法确认,并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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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实际意义) 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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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制度构造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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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程序
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  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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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造成损害的 , 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 3 、经局复议的 , 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 由局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程序 1 、赔偿请示人要求应当先向局提出 ,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 、赔偿请示人根据受到不同损害 , 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要求 ,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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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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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赔偿案代理词
兹归纳下述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本案争议主要问题有: (1) 被上诉人对涉案宗地作出抵押登记及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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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适用本规程。 一、赔偿办理机构: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是具体承办环保行政赔偿的工作机构。 二、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书的审查与处理: 1、政策法规科收到要求赔偿申请书后,应作以下审查: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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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本质而言,先行赔偿程序属于民事交易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而无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实现先行处理制度的功能,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效率功能难以实现;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乏可协商性,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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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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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政赔偿的司法程序
行政赔偿的司法程序又称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赔偿争议作出裁判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17条与《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确立了以诉讼程序最终解决行政赔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则  张步洪《判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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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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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首先分四个方面讲解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程序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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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是有三大途径。。1、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前提是要让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它的上级也就是复议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才能受理2、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违法性审查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之诉3、可以向有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该机关的上级)提起行政复议,并附带行政赔偿请求。注意此种情况下,即使你没有提出行政赔偿,只要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就应当给予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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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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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对行政赔偿的程序总结
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 (1) 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赔规定》第4条) (2) 在满足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三)(四)(五)和第四条第(四)项的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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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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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行政赔偿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尽管受到有些法学专家的质疑,认为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更有甚者说是"与虎谋皮"。这些看法虽有失偏颇,但反映了社会对这项制度的关注。确立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有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在行政赔偿活动中体现"便民、及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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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赔偿先行程序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解决赔偿问题来达到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通过对行政赔偿先行程序的功能研究,进一步挖掘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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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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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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