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WTO规则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摘 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wto规则与中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及冲突。适应wto的要求,必须拓展行政救济的范围,强化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地位,明确行政救济的审查标准,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以及完善行政救济的渠道。 关键词:wto 行政救济 完善 中国加入wto,不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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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一般途径
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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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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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行政救济的途径
与行政法制监督途径的最大区别为是否法定,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为司法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尽管这些制度在老百姓看来都能解决问题,但它们在受案范围、案件管辖、受理期限、审查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正确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对于能否彻底解决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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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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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构建完善的行政救济机制对于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 行政救济并非法定用语,行政救济的定义、范围目前学术上也并无定论。关于行政救济的含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权利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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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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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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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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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法律规则奠定基础。 三、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与身份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 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身份与地位的确认与判定,核心因素取决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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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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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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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推导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内在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其中就包含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从理论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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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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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复议申请人
或者干脆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大家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还不够了解,不懂得如何使用这一有点陌生的“武器”。 这里,囿于篇幅,对有无担心“官官相护”的必要不做过多的讨论,仅举一个数字: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中83.7%的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复议在化解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方面是起到很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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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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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2004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范交通秩序,体现人文精神,关注人民利益,是该法的显著特点,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我们在看到该法实施中积极一面的同时,也看到其充分暴露出诸多立法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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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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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近日,建设部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之后,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这两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配套新政策,将怎样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上访人员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建设部下一步还要有何措施? 拆迁纠纷因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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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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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行政复议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设定了15日的起诉期限,这是立法者考虑到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特殊性,又考虑到诉讼经济的司法原则而作出的突破《行政诉讼法》一般性规定的特别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现行有两种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仅对行政诉讼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定,而对行政复议未作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因此在操作中有时显得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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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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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裁决的救济途径
不服行政处罚裁决的救济途径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才觉得,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申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申诉泛指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向上一级机关反映问题,包括向纪检部门、信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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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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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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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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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制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程序法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固然重要,但没有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再好也等于零;而如果有一套较好的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即使不完善,公民的自由也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程序法制的副产品。 行政主体首要的或基本的职责就是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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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赔偿]
试析行政补偿及其救济程序
需要建立行政补偿及其救济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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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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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有什么关系
但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则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才可能行使这些权力,而且有的权力是专属于某些机关的,比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第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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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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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之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用执行回转的办法解决执行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即以执行回转代替执行错误赔偿。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的界线,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这个问题原因,要么没有弄清二者的含义和区别;要么就是规避法律。因此,很有必要加以澄清。 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虽然均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都是对执行行为所造成受损权益的恢复。但是,二者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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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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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怎样规范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土地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听证)终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反映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水平,因此,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现实中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要求相比,却显得粗糙、简单、不够规范,由此导致当事人上访、起诉以至“执行难”等现象的发生。 因此,规范土地处罚决定书是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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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赔偿]
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多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不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至今尚未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的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另一个行政法学上的术语。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包括行政立法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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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