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
广州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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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辩护]
以爆炸方法毁坏财物行为该如何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刑法第二章中规定的爆炸罪,其主观方面应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应当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人员和财产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刑法第五章中规定的毁坏财物罪,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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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辩护]
怎样做无罪辩护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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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辩护]
公安机关办案的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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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辩护]
如何认定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
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如何认定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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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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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地位: 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一般不能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辩护人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一)辩护律师专有: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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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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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地址 广州越秀区看守所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广汕路长安路段89号,即广州往增城方向,过了长安收费站两三百米左右。 没有地铁可以到达越秀看守所,公交车坐到万龙总站,下车后前行400米越秀区看守所就在马路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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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辩护]
广州各区看守所地址位置
广州各区看守所地址位置 看守所收押 犯罪嫌疑人 ,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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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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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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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辩护]
冒用身份证赴澳是否构成偷越边境罪
她确实用了别人的证件出入澳门,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偷越边境罪判处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高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3次以上,达6次之多,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边境罪。由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并非偷越国(边)境“干坏事”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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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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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三个境界
无罪辩护的三个境界 被告人渴望得到无罪释放,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不以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好的律师会从案件中挖掘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而进行有力度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作为辩护律师若能无罪辩护成功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无不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目标。若本有无罪辩护的理由,却由于辩护律师的能力或者触觉不敏感,导致被告人被定罪判刑,不能不说是辩护的极大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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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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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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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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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教授谈我国的刑案辩护现状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在昨日的报告中,陈光中教授特别指出,辩护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一直以来,律师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律师不愿接刑案、刑案辩护率下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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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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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的重大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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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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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律师,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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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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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高效应——最严厉的刑罚
从形式上、表面上单纯的很严厉的刑罚,如果与它适用后良好的社会效应不相关联,从根本上说,这一刑罚是最糟糕、最残酷的刑罚,是应当废除和不予适用的刑罚。刑罚的严厉不在于它形式上的轻重,而在于它本质上社会效果的好坏,在适用后能产生最高社会效应的刑罚,从最大程度上威慑、惩戒和抑制了犯罪及其犯罪的发生,本质上便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可以说,惩罚的社会高效应,就是最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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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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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都是就诉讼活动而言的,只要有诉讼行为产生,就必定会有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的参加,这不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诉讼活动,都是如此。因此,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对于各种诉讼活动而言,是非常之重要的。其的参加,是诉讼活动得以产生和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诉讼活动的不同,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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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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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法律是什么?
为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法是一系列社会规则、原则以及概念等的结合,而且它是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社会规则,是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时时处处都在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规则。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如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还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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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