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
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 转化 客观条件 1997 年刑法修改前,单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认为是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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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罪名再探讨
贪污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建设、严重败坏党、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犯罪现象。在我国,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把贪污作为独立的罪名规定以来,我国刑法虽然对《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的贪污犯罪的内容有所调整,但贪污罪作为一种具体罪名还是保留了下来。公正客观地说,对贪污罪进行独立的规定,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刑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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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略论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传统的刑法理论把它列为侵犯财产罪类型(本文暂且把它当作侵犯财产罪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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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及相关法理探讨
损公肥私型犯罪;但从法定刑设置看,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悬殊。因此,透过两罪在现象上的相似性,准确界定其本质区别所在,并由此进一步探讨近似犯罪的区分原则及一般认定方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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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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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怎样认识贪污罪的对象范围
限于上述几种“公共财产”和“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那么,贪污罪的对象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熊选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固然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但我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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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国有企业改制中贪污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故意隐匿资产,之后以其个人名义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如果行为人将该资产转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享有,因其主观目的是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不宜认定为贪污罪。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占为己有,而应作广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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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拓宽对贪污犯罪对象的法律思考
定职务侵占罪,则破坏了刑法协调性,不利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就要求,无论司法实务工作者还是刑法理论工作者,都应当敢于面对这一立法现实,改变传统的认定贪污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思维模式。 二、拓宽对贪污罪中几种特殊性的犯罪对象的法律认识1997年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罪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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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
在最高人民法院倡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一些量刑指导规则(量刑指南、量刑指导意见),从笔者收集到量刑指导意见看,贪污受贿不满6万元的,基准刑一般在5-6年之间。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3年3月7日通过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第154条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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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之贪污罪处理 ——兼论刑法第394条之适用
「摘要」文章阐述了单纯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法第394 条的立法本意,认为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之惩治可以刑法第394 条为依据作贪污罪处理。 「关键词」单纯受贿行为,公务活动,贪污罪 贿赂犯罪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动摇社会根基。惩治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锋芒之所指,亦是我国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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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立的新罪名。从法条文义角度看,本罪与贪污罪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所有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贪污罪,也可以合乎逻辑地概括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两罪的区别?下面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探讨新罪名的分析认定要领。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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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试论贪污罪主体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进程中,社会冲突的增加导致犯罪事件不断增多,贪污犯罪危害尤其严重。贪污罪主体,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及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且不同身份主体共同犯罪定罪应区别对待。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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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贪污贿赂罪]
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否则不成立贪污罪。1997年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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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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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商业贿赂罪行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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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信义义务包括忠诚、谨慎、服从,强调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且不得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理解商业贿赂罪的要旨,在于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对于受托人偏离信义义务的实质性的影响,正是这种不正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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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浅谈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完善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分析商业贿赂是一个经济法上的概念, 经济法一般在竞争法理论中探讨这个概念, 它是指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8条明确禁止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商业贿赂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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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治理商业贿赂:深度、限度、力度与广度
要:治理商业贿赂是2006年我国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立法背景分析,商业贿赂犯罪化的刑法规制机能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深度标准;从文化背景分析,法治文化与乡土文化的纠葛确定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限度;从社会背景分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错位与归位为治理商业贿赂提出了力度要求;从国际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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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贪污贿赂罪]
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
摘要:在中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肌体、经济肌体,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因而,正确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正视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状况,结合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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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贪污贿赂罪]
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依照一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的犯罪。这些规定形成了与刑法第八章的公务贿赂犯罪既相对应又相区别的商业贿赂犯罪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本文拟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所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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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