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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是敲诈勒索
乾之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陈明灿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而且,陈明灿溺水死亡与宋成乾干涉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宋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且,其干涉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成乾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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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婚姻类法律常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 处理的犯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 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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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释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与构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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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李仕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绑架矣学英,并要挟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找车送他们去期得冲社拿钱和矣学英要与其重新合好,同时列举了报案记录,矣学英、赵家才、普占学、李燕等证言,及提证笔录,镇政府及公安机关情况处置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仕山以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与其合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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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鲍俊培,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志珍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大春、舒卫、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案,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张志珍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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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建公司收到了应属王胜利的工程款,判决生效后本应将工程款及时偿还,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却拒不偿还,实属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其乘座的轿车有隐匿财产之嫌,并且造成民工集体上访,影响恶劣。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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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对于这一判决,有很多对立的意见。针对这些意见作出说明,或许就能够说明本案判决的是与非。 争论之一:一方主张网络是虚拟的,与现实生活不同,网上的事情应该网上解决;另一方主张网络是现实的延伸,当然要遵守现实的法则,当在网上解决不了的时候自然应该拿到现实中来解决。 应当看到的是,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站和网民都是现实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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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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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案例范文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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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打牌猝死 牌友不救应担责
刘强的父亲和张某等3个牌友一起在家里打牌。打牌过程中,刘强的父亲突然趴倒在桌子上,并出现嘴巴歪斜等症状。张某等人害拍承担责任,全部从刘强家离开。刘强回家后,发现自己的父亲趴在桌子上一动不动。他立即将父亲送到医院,但其父还是因抢救不及时去世。刘强想问,其父的死亡张某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人士介绍,张某等3人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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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区别
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区别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由于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都可能产生死亡结果,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因而使两罪的界限往往不容易分清,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感到棘手的问题之一。 故意杀人能引起他人死亡,故意伤害也能引起死亡,从古至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立法不注意到这种事实的存在。但是,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却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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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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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有什么区别?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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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最低证据标准
一是强化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确保公诉质址,提高公诉水平; 三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认识,避免检法冲突,并对审判机关施以相应的监督; 四是提高刑事诉讼控方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效益价值。 这四个方面的目的,从另一侧面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刑事控诉实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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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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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伤害致死罪
罪与故意杀人(既遂)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都是故意,从二者对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刑法对二罪的量刑规定上看,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更为严重。 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却出现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低于故意伤害罪,使执法人员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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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特征
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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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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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过当部分负刑事责任时,就与《刑法》第234条发生了联系。刑事处罚也是针对其过当的部分。所以,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外延的角度看,第二款的过当部分与234条就竞合了。在逻辑学中,这种竞合的部分就是两个概念,即“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在外延上相交的部分。 正因为如此,若发生单纯的主动攻击的行为造成人员伤害,应当直接适用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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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影响遗弃罪量刑的情节
主要是情节的恶劣程度,有能力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拒绝向受扶养人提供物质的即经济的供给;拒绝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必需的生活上的照顾: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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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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