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手机短信散布她人色情信息构成诽谤罪
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高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散播有关自诉人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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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主要理由是:其一,诽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和影响很坏的诽谤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诽谤事实不仅无从查证,而且“你那个时候和张家姨爹在屋里的事”没有明确是指什么事,加之杨某死亡时距她与陈某争吵时间相差12天。从本案来看,陈某当时的行为属情节轻微的诽谤行为,不属于犯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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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网络诽谤罪的诽谤案例
2009年7月13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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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的举证责任
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带来一些困惑。就本案而言案情并不复杂,有些问题却值得探讨:1.如何认定诽谤的内容是捏造和虚构的。2.对诽谤内容是否属虚构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3.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三、相关法律探讨 (一)对所散布内容是否属实的举证责任 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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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量刑罪与非罪
诽谤罪量刑罪与非罪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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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怎么量刑
诽谤罪怎么量刑?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女性,今年26岁,还是一位军属,结婚三年了,还没要孩子,但是单位的一名女同事居然给我贴了小字报,在整个单位和家属区有好多张,我们单位而且还是执法单位,至今事情已过十来天了,单位领导只是给她待岗了,至今没有积极的态度恢复我的名誉,准备放冷了再说,我很气愤,小字报的内容是以一个男人的口吻写的,说我为那个男人流了两次产,明确写明这是结婚后的行为,说我骗了那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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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诽谤罪量刑分析
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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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怎样构成诽谤罪
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 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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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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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是伤害还是虐待
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可陈亮却从妻子手中抢过女儿,用左手搂着女儿的脖子和下巴部位,右手使劲按着女儿的头顶,致使女儿口流鲜血。经法医鉴定,女婴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这里有个问题是虐待还是伤害? 因为文章没有交待清楚案情,我猜测似乎是因为被告人重男轻女所致。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的话,本案就值得商榷,反之则没有讨论的价值。 我们知道,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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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此案中的焦点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有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未控告申某虐待。人民法院应当就离婚问题进行处理,而不应追究申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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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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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女不堪台湾丈夫虐待离婚
靓女与台湾老板飞机邂逅,半月后闪电结婚,没想到婚后常被丈夫打成“熊猫”。昨日,两人在南岸区法院协议离婚,靓女获约15万元补偿。涉外、涉港台离婚案逐年增加,广大妇女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不准与陌生人说话 陈琳(化名)家住南坪,温柔漂亮。2002年12月,22岁的她在飞机上偶遇台湾商人温强(化名)。攀谈得知,温在台湾收入颇丰。分手时,两人互换了电话号码。 随后,阔绰的温强开始向陈琳展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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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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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内地妻与姐夫通奸十年 东窗事发告丈夫虐待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宗涉及港人的错综复杂离婚案。一名港人的内地妻子与其姐夫通奸十年,东窗事发后反控告“绿帽”丈夫虐待,要求法庭判令离婚及分割财产。不甘受辱的港人当庭反诉,并向奸夫索赔十万元,但法庭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妻抛夫弃女离家出走 40出头的港人苏某表示,他于1994年与内地妻子陈某结婚,婚后居住在深圳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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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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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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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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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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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定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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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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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诉讼程序
之处,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诉讼程序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1 暴力犯罪的界定 1.1 何为暴力和暴力犯罪 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所谓“胁迫”(威胁)是指预示着有形的加害内容。而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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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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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
接受了张全家送的彩礼,说明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小静为表明其拒绝与张全结婚的态度,将张全家所送的彩礼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张全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小静身体自由,强迫小静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小静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小静身体自由的权利,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征。 目前,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存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只是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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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分析
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明知自诉人不同意与其结婚,且已同意与他人结婚,而事先策划,不顾自诉人反抗,强行将自诉人带到外地,强迫自诉人同意与被告人结婚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因此,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辩称:我与自诉人于2004年3月相识,我们约定结婚后,我的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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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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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新解
【摘要】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关键在于把握“暴力”的含义,“暴力”有其独特含义,它是指造成肉体的暂时痛苦而没有造成任何轻伤害的暴力的单纯暴力。以此为起点,文章具体分析了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具有民族地方的抢婚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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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