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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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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关于强奸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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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案件的赔偿
案例介绍: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徐某要求王某赔偿包括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2.23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法院支持。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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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婚内强奸的刑法探讨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应当构成强奸罪,或者构成婚内强奸罪,以达到体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利的目的。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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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 如何认定暴力
强奸 如何认定暴力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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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婚内强奸现状及什么是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现状是怎样的?目前,婚内强奸行为出现率正快速攀升。就我国大陆而言,1989年~1999年大规模进行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什么是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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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论强奸罪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 强迫性交/强奸罪/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随着性主体和性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强迫性交犯罪呈现出种种新现象。现有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如强奸罪主体较狭窄,应该把女性主体和丈夫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同时,犯罪对象应该包括男性,客体为他人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客观方面,性交方式应将口交、肛交等包括进去;欺骗性交也可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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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定义与认定标准
强奸罪定义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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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婚内强奸的法律界定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婚内强奸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 一、对婚内强奸的正确界定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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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概念及强奸罪构成条件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构成条件有哪些?强奸罪客体要件指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一、 概念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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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幼女的标准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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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明显不同,一般不会发生混淆。但有时候,如行为人出于抢劫、故意杀人等目的杀害妇女后,又对之尸体进行奸淫的,奸淫尸体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其死亡,或者遭遇反抗将其杀害后又奸尸的,奸尸这一侮辱行为应为强奸行为所吸收,不再成立独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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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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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强奸精神病人如何判刑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强奸精神病人如何判刑?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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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正确处理强奸幼女案
强奸幼女案频发,不得不令人们警醒。如何正确处理强奸幼女案,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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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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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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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分析
这说明妇女一辈子受制于男性,无独立的政治地位,甚至无独立的人格。封建社会立法者更是将“三纲五常”作为立法的原则,把“夫为妻纲”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仪礼》说: “夫者,妻之天也。”妻子被看成丈夫的“私产”,可以被任意处置,根本就谈不上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更说不上具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合法婚姻掩盖下女子完全处于被压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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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
的学术论争标志着法学界对几千年来压迫妇女事件的重视。 一、难以自圆的判决 此案案情十分简单。被告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作出5天以后,即1997年10月13日,被告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证据确凿。 本案的裁判要旨集中在丈夫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即所谓“丈夫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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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办理强奸案件的注意事项
办理强奸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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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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