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8号 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 传销犯罪的相关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知道所运输的是假币,而以为是汽车配件。这种案件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特定的走私犯罪,如走私假币罪、走私毒品罪等,行为人主观上仅有一般的走私故意还不够,必须对特定货物具有明知的认识。理由是:走私罪是一个类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多种具体犯罪,各种具体犯罪的认定必须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方面的问题,并对刑事犯罪的构成、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以及取保候审、刑事辩护代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帮助。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人们的经济财产及社会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 【罪名解析】侮辱罪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咨询律师: 胡骅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 详述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本文主要讲述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咨询律师: 胡骅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 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从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在这一阶段,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 这一阶段,无论对国家或对犯罪人来说,都很重要。为了保证这一阶段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正确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 什么是牵连犯?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
咨询律师: 胡骅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