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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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正确定位。刑法因果关系本身并不直接说明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而是存在一种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的运行机制,从刑事责任的功能以及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运行角度看,刑法因果关系通过其运行机制,对刑事责任的质与量都提供客观基础。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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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应该起诉谁
人民检察院审查一般案件,询问当事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人是个独立个体,那么如果单位犯罪呢?《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单位犯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要讯问诉讼代表人,听取他和委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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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要求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包括两方面:( 1 )双重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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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单位犯罪应排除过失犯罪
由于过失犯罪大多造成单位自身损失,如果认定单位犯罪也存在过失形式,实质上是将单位成员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株连到单位,不仅对于作为受害者的单位是不公平的,对于单位责任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成员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刑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总则部分以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分则部分则以近百个条文对此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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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单位过失犯罪是什么
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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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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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主刑与附加刑
简单来说,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跟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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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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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 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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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虽然绑罪比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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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如果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结果行为的,被认为是吸收犯,但也有人认为是牵连犯,此时区别牵连还是吸收意义不大,或者称其为牵连;或者称其为吸收皆可。 常见类型: ①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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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通过吸收犯的概念,可以看出,吸收犯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吸收犯必须具备数个犯罪行为,这是其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至于数个犯罪行为是否基本性质相同,则非所问。有些学者认为,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基本性质具有一致性。(注:参见甘雨沛等:《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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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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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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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一般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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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怎样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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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职务侵占罪的定性
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 2 )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构成何罪,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以何罪处罚。 ( 3 )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 ( 4 )区别对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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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如何处罚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
区别,特别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 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 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 。 我们赞同参与数额说。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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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职务侵占罪的定性
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2)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构成何罪,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以何罪处罚。 (3)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 (4)区别对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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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大学生暑假打工要小心“急聘”“急招”背后的圈套
的身份是学生,暑假打工是临时性的。按照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暑期打工时不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中介诈骗、传销陷阱、网络欺骗等诈骗行为,或用工单位收取抵押金、扣压身份证件、拖欠或克扣打工劳务费等侵权行为。 对此,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对大学生打工者提出两点建议:一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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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