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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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决策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现代组织形式, 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应当是公务活动最主要的内容。因此, 以刑罚手段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行为, 减少应当避免且能够避免的决策过失的发生, 以保证公务活动的正确性, 是刑事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 虽然新刑法有关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法有所发展, 但是由于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务活动某些未知领域难于把握, 因此, 对决策过失责任的立法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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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以法律规定决定其存在与否。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完善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从刑事政策需要来看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各行为人共同过失导致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是触目惊心,报纸、新闻几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等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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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本文所主张过失共同犯罪,并非指所有的二人以上,主观上是过失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而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本文所支持的过失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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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明确过失共同犯罪特殊的处罚原则
业务和职务过失从重处罚原则。由于业务、职务过失违反了特定职务、业务的共同主意义务,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等社会危害结果通常情况下比普通过失要严重许多,比如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山西运城煤矿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普通共同过失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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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共同犯罪]
明确过失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如何分类
我们都知道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分类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那么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区分主犯、从犯?过失帮主犯、过失教唆犯犯能否成立?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犯、从犯。一般来说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为过失主犯。居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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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我国内地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议
我国内地刑法学界对过失共犯持否定立场是通说。马克昌教授认为, 一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二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那样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三是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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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外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之争议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国外刑法理论界也是观点不一, 可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 1.否定说 否定说不承认过失共犯, 也不承认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共同犯罪。基本理由有: 第一, 共犯的综合要素是各个行为人具有相互利用、补充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决心, 这种相互理解的心理状态,只能存在于故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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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第一审公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未按规定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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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不良行为一般有哪些
“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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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刑法的渊源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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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的分类
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1)基本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就未遂犯、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对基本构成要件进行修正而形成的构成要件。 2、关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1)关闭的构成要件(完结的构成要件、封闭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条文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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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的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二者的区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理,还是必须在客观上有所表现。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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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什么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主体。 1.身份的特征: (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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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刑法中身份犯的类别
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航空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5、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置枪支的人员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严重性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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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刑法中身份犯的特征
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 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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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其特征: 1.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动作。 2.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 ★注意:持有属于作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属于作为。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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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2、有的条文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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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的概念
又称行为对象、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2、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犯罪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 (3)犯罪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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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特定犯罪对象的意义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但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1、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特定的对象在多数犯罪中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其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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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