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竟无视国法,光天化日下在开放城市持刀抢劫日本游客高杉壮,将高杉壮刺成重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吴某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之规定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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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是贪污既遂还是贪污未遂――关键看对公共财物是否实际占有
白条收据交到农电局,谎称此款已经给付各村。在农电局派员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将侵呑的公款归还农电局。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构成贪污犯罪无异议,但在其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属于贪污犯罪既遂。理由是: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界定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此案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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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本案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案情]某日,林某与江某等3人将中学生马某绑架,然后打电话给马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20万元,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三天后他们未拿到赎金,觉得勒索无望,便将钟某送至路边释放,并给了他20元钱。马某安全回到家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释放被绑架受害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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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运输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
鉴定为海洛因,含量为28.01%。 ■分歧 本案对被告人龚某采用人体携带和邮寄方式,运输海洛因436.6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中采用人体携带91克海洛因属运输毒品既、未遂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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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此案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过程中的状态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为了区分对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犯所承担的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但这种区分是相较于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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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自动放弃犯罪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
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的规定,闫国从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案发后闫国从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明抱至赵宗松家附近,是闫国从自动放弃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的表现,这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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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抢劫时因遭到反抗而放弃财物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2004年12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尾随妇女李某行至一胡同时,持刀威逼李某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120元和手机一部。当杨某转身逃离作案现场时,李某一边大呼“有人抢钱了”,一边紧追不放,被告人杨某遂将现金和手机仍在路旁(离现场10米左右)。杨某在逃离现场50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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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
姜涛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以被告人姜涛犯强奸罪向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涛辩护说,他是被诱骗参与犯罪,因怜悯被害人而强奸未逞,且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解说,姜涛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减轻处罚。 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涛参与挟持和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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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房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人库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在维修部吃晚饭时商量到胜利油田总机械厂周围的饭店抢劫手机。当晚9时许,被告人高某携带匕首,房某携带弹簧刀与库某窜至总机械厂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三被告人行至总机械厂菜市场北的公路,发现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刘某,即拖住刘的自行车实施抢劫,因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总机械厂东大门附近,高某掏出匕首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房某、库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管制刀具,抢劫他人财物,由于被害人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逃跑途中被告人高某持刀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房某、库某未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房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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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宋某听后,心里非常害怕,表示不再去要钱了。到3月14日案发止,宋某既未向亓某催要此款,也未从亓某手中取得一分钱。 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暴力相威胁强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宋某犯罪形态属于未遂还是属于中止的认定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两种停止形态,既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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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本案是抢动罪既遂、中止还是未遂?
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但也存在中止。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类型。本案中杨某在抢劫过程中,因嫌被害人钱少而未要,他在能拿到钱的情况下却予以放弃,应属抢劫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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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从本案谈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之主观辨析
故意杀人既遂是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形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正是其希望或者放任的。而故意伤害致死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具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行为人对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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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抢劫既遂?未遂?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房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人库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在维修部吃晚饭时商量到胜利油田总机械厂周围的饭店抢劫手机。当晚9时许,被告人高某携带匕首,房某携带弹簧刀与库某窜至总机械厂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三被告人行至总机械厂菜市场北的公路,发现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刘某,即拖住刘的自行车实施抢劫,因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总机械厂东大门附近,高某掏出匕首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房某、库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管制刀具,抢劫他人财物,由于被害人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逃跑途中被告人高某持刀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房某、库某未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房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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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预见的后果还是发生了,以致出现砍伤女友的后果,则属于过失致人重伤。 在此,笔者认为,岳某的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岳某重伤其女友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主要理由是: 1、岳某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其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也就是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的事实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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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转化型抢劫犯的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应分别认定
否则就按盗窃、抢夺、诈骗这些先前行为定罪;而转化型抢劫犯的既遂与否是犯罪形态问题,其解决的是转化后的抢劫罪是否具备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问题,如果具备,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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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李某强奸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行为人李某已经着实行犯罪,由于相信董某的虚假承诺,而暂时停止了犯罪,后终究被抓获归案。李某的行为处于未完成状态。且这种犯罪未完成状态是李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不是李某本人真正放弃犯罪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从犯罪未遂形态类型角度而言,李某的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未遂和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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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小偷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案例一: 2006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程军君为实施盗窃行为,来到郑州市郊区某村卫生院内采取目标。他看见一辆(价值1700余元)的轻骑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院内,且未上锁时,便趁无人注意之机骑上就走。“抓小偷,快抓小偷……”当程军君快骑出卫生院的大门时,突然有人发现并高喊抓贼。原来,是车主刘女士。这天,她因有病到该卫生院就诊,将电动自行车锁在医院大院里就上了卫生院的门诊楼。当她看完病从三楼下到二楼时,透过楼梯的玻璃窗,猛然发现有人正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往外走,于是,就边喊边追赶出来。群众和民警听到喊声,一起与她追起小偷来,小偷程军君终于在卫生院北50米处被抓获。 案例二:2007年6月7日8时许,郑州市民姚大大骑上刚买来的电动自行车到一社区西门口买菜,顺便将电动自行车放到离卖菜摊不远的路边。心想,反正能看得到自己的车子,所以,没上锁就到卖菜的菜摊上捡起菜来。当他正要付钱时,无意识的一扭头,看到被告人陈小为将自己放于路边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526元)骑走。于是,不顾一切地跑过去,将小偷陈小为抓获并押送到派出所。 定性时分歧意见 对于上述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但最终未得逞的行为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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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本案的拐卖儿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认为价格过高而未买,当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成员对本案被告人林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并无争议。但对本案是既遂还是未遂则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客观上已实施了从四川将孩子带至三明的行为,即实施了贩卖行为,其行为已完成。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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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不能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理
将邱抱到床上,脱掉其长、短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盖在邱的身上离去。邱因窒息死亡。 二、问题 不能犯未遂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三、研讨 在刑法理论上,以实际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以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为人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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