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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致其父死亡的可能性很小。故王父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父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理由是:对防卫行为的最终效果,王父所追求的是制止被害人加害行为的继续。王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刺死自己的儿子王某,但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有认识上的缺陷,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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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提前防卫。理由是:赵某对于防卫的时机把握不妥,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时就预先防卫,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赵某挥刀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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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岭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奇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岭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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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某进行抢救。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杨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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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被告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其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第一,“非法拘禁”的危害行为现实存在,不具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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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苏良才因故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动手打架,竟持刀刺中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之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苏良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但被害人之兄张阳挺的过错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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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行为人对防卫过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其关键在于界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防卫过当与一般犯罪相比,尽管有起因上的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而同样须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才能予以认定。对这一问题,我国刑法没有作具体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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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立就又用钢筋朝胡小强头部打去,直致胡小强死亡。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胡正立为摆脱胡小强的不法侵害而将胡小强打死,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胡小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三、评析意见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是否没有任何限度限制?我们认为,无限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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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方斯海正当防卫案
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2年12月24日判决如下:宣告被告人方斯海无罪。 宣判后,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斯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防卫过当,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的理由是: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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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大家均无异议,但对余某具体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才致杨某伤害的,其主观上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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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大家均无异议,但对余某具体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才致杨某伤害的,其主观上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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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中张某也属于偶然。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有两点:一是从年龄看,赵某是成年人,而对方虽然人多,但都是未成年人;二是从行为手段上看,对方准备殴打、并要劫取赵某钱财时都是赤手空拳,而赵某反抗时却使用了菜刀,这就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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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第一次被李某殴打后,被同学们劝回宿舍。当被害人李某让同学们五分钟内再次到楼下时,高某便在宿舍找刀被同学张某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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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但是最终法院判决的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二者之间如何判定为本案的焦点,故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为的一种保护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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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界限何在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笔者评析: 王伟利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是本案的争论焦点。要廓清这一界限,笔者认为有必要讨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王伟利能否使用器械实施防卫行为;二是其防卫行为的后果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三是王伟利能否行使无限度防卫权。下面分别就这些问题作些研析。 (一)要弄清王伟利所使用的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首先有必要了解评判该种适当性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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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外逃,后被抓捕归案。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结果加重犯,应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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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属防卫过当;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属避险过当。 评析:  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持第一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二者危险来源有别:正当防卫的危险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来源包括自然力、动物、人类的生理病理因素以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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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在持续没有结束,龚某拿方凳直扫过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赖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且赖某追到厅堂时也是赤手空拳,而龚某却利用厅堂没有开灯、躲在门后的便利,趁赖某不备操起方凳就砸过去,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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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该案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陈海堂持刀刺伤侍广林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被告人陈海堂的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有分歧,多数认为属防卫过当。其理由: 首先,被害人一行三人夜晚酒后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家人及黄新纠打,且同伙的黄克儒持刀,并扬言威胁要卸黄新膀子。在被告人家人要求侍广林三人出去,其拒不离开,故其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又在伤害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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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部门派员进行了调处,并约定时间妥善处理,且双方不能再闹事。但美霞电话邀约小华等五、六人在当天下午仍然来到小明家,对小明及儿子进行责问和殴打,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有重大过错。小明在被害人徒手对其父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在反击过程中使用凶器,将被害人刺成重伤,属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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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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