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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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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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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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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赣法(技)发[199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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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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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 把对方造成轻伤,对方狮子大开口索要巨额,调解不成,会判刑吗?法院审理时会考虑案件的经过吗?若判了刑会免去或抵消部分巨额赔金吗?(对方欺人太甚,错在先,另外我也没钱!) 律咖网律师解答: 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在3年以下量刑。法院量刑时会考虑具体情节,如果情节轻微,可以判处缓刑。对于对方的赔偿,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即可。 相关法律知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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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被他人打伤有哪些索赔?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 我和一个人因为以前有点纠纷,他于9月13日下午邀一同伙将我殴打后跑了,造成我头部缝了十几针,身上多处肿痛,腰部肌肉受伤至今不能正常行走.虽然已经报案了,但是我想咨询一下,他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已构成犯罪?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已构成对我的毁容?我该如何进行索赔?该索赔哪些? 律咖网律师解答: 属于轻伤,可以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赔偿你的全部实际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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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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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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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法律咨询:丧失工作能力一次结算应该怎样赔付 伤者为水暖电工,在工地打工,日工资为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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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深二度烫伤私了如何赔付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咨询:深二度烫伤私了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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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 编辑:xxt 016   来源:   发布日期:2012-6-28   字体: 【小|大】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因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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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学校应特别为智障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管理有效的教学环境。事发当天由代课老师代班,但代课老师在组织学生们下楼梯时并没有按照学校的规定,在边上监管学生,而是自行去办公室拿包准备下班。就在此时被同学推倒致伤,整个事发的过程老师均不在现场。有关被小俊推倒这一细节,是由代课老师听其他同学转述的。故智障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健康损害赔偿] 雇员受害不等于工伤
综上所述,雇员受害不能等同于工伤。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必须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与和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二者不能转化,更不能混为一谈。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对人格权的尊重,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是现代民法的原则 之一。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有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赔偿项目及标准决定了人身侵权受害方所能得到的赔偿数额,也体现了人身权所受到的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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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上病倒5天后死亡非工伤 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5万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刘海) 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先生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5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盛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将单位告上法庭。昨天,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两主管单位共同赔偿盛先生家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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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两被告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73547.90元。 二、审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被告高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精神病,造成原告受伤,其刑事责任虽然免除,但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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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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