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释“隐私权”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私”和隐私权”此类的话语,那么,何谓隐私权”呢? 简单地说,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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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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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手机短信中的隐私保护(上)
摘要:随着手机应用的日渐普及,短信息业务作为手机的一大重要功能。已被人们誉为第五媒体”,并将其视为传递私语言”的工具。然而,这一工具并不安全,各种因手机短信息引发的隐私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文章从这一现实问题出发,在阐述手机短信和隐私权的关系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手机短信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侵权形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手机短信;隐私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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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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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的小思考
的关于人肉搜索”的大讨论,关于个人日记曝光”的争论,都将矛头指向了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与公共利益无关,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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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法律问题的思考
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破译了人体基因中一部分的遗传密码,其测试的结果和排列的顺序蕴藏了各式各样的遗传信息和生命指令,成为描述人类自身奥秘的说明书”。通过这本说明书”,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一个人自身的许多秘密:如是否携带与一些疾病有关的基因、是否存在易导致生理缺陷、易于生病或对药物产生有害反应的基因缺失、基因受损等等。它将使人类第一次在分子水平上全面展示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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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从此揭开了隐私权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一百多年来,隐私权法律问题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隐私权作为一种国际人权,已经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的确认与保护,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各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各有不同,现比较考察如下: 一、美国 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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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隐私权探讨
自1890年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日益深入。同时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以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谋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呈持续增长之势,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新闻侵害隐私权而引起。其中又引发了新闻自由权与公民人格权、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等等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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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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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在立法未能短时间实现的情况下,司法途径更具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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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由“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
新技术带给我们新奇与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与焦虑,有关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争议,就是一个证明这种矛盾情形存在的很好例子。电信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可以向被叫方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对此情形给予的法律解说是满足被叫方的知情权”。但有人认为,自家的电话号码属于隐私,电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把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就是在侵犯其隐私权,并因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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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内容探讨
还受到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保护,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权,隐私权甚至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但是,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在学理上一直存在争论。本文拟就此谈一点意见。 一、隐私权内容之一:私生活秘密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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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隐私
这个问题初听起来似乎有些怪,其实一点也不。因为在我国五千年的漫漫历史长河中,隐私这个词出现得太少,就是在今天,已经经过了“三。五”普法,正在进行“四。五”普法的广大民众,对隐私的概念也不甚了了。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更是幼稚得象婴儿一样。 如果我问,“走在大街上,我们有隐私吗?”,有两篇法学界的文章回答了我,“走在大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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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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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制度沉思
对于隐私权,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都作了比较明确的保护性规定。然而,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对它加以系统保护的,应是民法的重要任务,可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加以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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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提要: 关于隐私权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西方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在这方面显得不尽如人意。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没有进入《民法通则》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推广,关于隐私权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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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追求自由、安宁的私生活,极力反对他人对私生活的干扰、干涉和干预。我国近些年新颁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方面的权利主张也是给以确认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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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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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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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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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小区“电子眼”拍摄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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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例如,一个非婚生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考生有权知道自己的考试成绩。 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 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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