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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山东省石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师,其丈夫李信哲为该公司的工程师。婚前,赖晶晶曾在某艺术学院做过一段裸体模特,对此赖晶晶一直讳莫如深,从不与他人谈起,李红是赖晶晶的同事好友,二人情如姐妹,无话不谈。一次当王、李二人聊起社会上人体画展的话题时,兴到浓处,赖晶晶便告诉李红自己过去也曾做过裸体模特,并嘱咐李红千万不要对他人谈此事,李红亦当场保证不外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何中强承担100元。 【争议焦点】 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系患者认为医院和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真实姓名和治病情况在报纸上公布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而引发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而展开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开感谢信也能侵犯隐私权
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由于感谢信涉及到利某的私生活,利某写感谢信给a医院,只表明利某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a医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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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始即可开展“夫精人工辅助生育技术项目”。 [审判] 本案属原告章奇志、杜红芸因不孕症要求被告仁和医院为其做“试管婴儿”手术,仁和医院以其技术为原告夫妇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及原告主张仁和医院将原告夫妇的病情告知他人而侵害原告夫妇隐私权即名誉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合并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允许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患者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构成侵权的观点中,对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也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医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理由如下: 一、患者来信包含所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三方面权利。 患者来信作为信息交流的物质载体,是物的一种,当然存在着物权,即信件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来信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发送的,则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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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强行公布中彩者身份侵犯隐私权
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杨某中彩的事实及得奖金额、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都属个人隐私范畴。发行者销售彩票与杨某参与摸奖是一种合同行为,杨某交清款项后有权获得彩票,若中奖并有获得奖金的权利;发行者收得摸奖款项后有交付彩票的义务,若摸奖者中彩后有依约如数兑付奖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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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报道,年轻妈妈小燕在参加哥哥的婚礼时给孩子喂奶,不料胸部被摄像师拍特写,感到尴尬的她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状告婚礼摄像师赔偿精神损失。日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摄像师赔偿原告小燕。 2006年10月,女青年小燕的哥哥举行婚礼,一家鲜花店承揽了婚庆服务,临时雇佣胡某担任婚礼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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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不得再直接或者变相宣扬原告的隐私。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一千一百元整。三、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本案中,我们所要讨论的是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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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的田云(化名)到北京朝阳某医院做胸透时,在医生的要求下脱光上衣。事后,她得知拍x光片检查不用脱光衣服,感到自己的隐私和尊严被严重侵犯。日前,田云已经将朝阳某医院告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万元。 昨天(26日),田云和当天同在现场的朋友张先生一起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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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网上散播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个人生活以及个人情感都属隐私范围,法律依法保护当事的隐私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的被告张乐弈在网上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已经构成了侵权事实,严重侵犯了原告王菲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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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原审原告):王卫宁。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信昆明分公司”)。 1998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原告提供首号为“511”的电话号码。此后,被告在开展电信业务过程中增加了来电显示业务,被告并未向社会公示在来电显示的业务中主叫号码识别限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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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晓,两者之间便不可避勉地产生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坦诚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及相关活动,特别是在对异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体详细,同时又要求为自己留有一定的单独活动空间,希望对方不要过多地干预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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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对天涯网、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帖子、回复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天涯网于2008年3月15日(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王菲诉称:天涯网中出现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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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需安装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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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厕所安装摄像头 侵害隐私应当赔
使被监视人的私人活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一般而言,非法监视私人活动不可能是过失行为。 第四,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所侵害的权利是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是隐私利益。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上厕所的情形,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指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本案侵权行为人所侵害的,正是权利人的隐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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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和吐露真情并逼其离婚。原告聂晓兰认为由于第一被告潘德和捏造事实,造谣中伤和第二被告美兰区妇联的错误反映以及第三被告海口晚报社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极大地侵害了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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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开感谢信能侵犯隐私权么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a医院未经利某许可而张贴,是向社会公开即发表,明显与之相违,并属侵权。 2、a医院侵犯了利某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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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网络侵权问题
网站是转载某大学案例研究中心编辑出版的《精选案例研究》,尽管因为将原告的名称误写,造成对原告的损害,但主要责任在于中心而不在于被告,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作者的观点 一、关于本案是属于名誉权纠纷还是属于名称权纠纷? 名称权是指公民以外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对对其名称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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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就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被公示的债务人欠款属实,且经过多次催收仍无动于衷,公示的目的仅仅是促使他们付款,那些债务人是“罪有应得”。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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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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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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