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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与名誉权侵权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及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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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必须是真实的,新闻机构也是以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的。而这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基本上都是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大都也是围绕“失实”而形成的,这似乎是个矛盾,却又是广大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下面本文就新闻报道中各方面的“失实”展开新闻侵害名誉权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 请问一下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与一般的侵权有什么不一样呢? 律师解答: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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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企业名誉权
自然人的名誉权被侵犯要负法律责任,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被侵犯要不要负法律责任?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为使广大知名企业避免名誉权被侵犯及被欺犯后正确应对,制订问答如下: 1.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 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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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死者名誉权
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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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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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的内容
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道德品质、能力或其他品质的评价。公民依法享有其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不论公民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否高尚、能力是否强,都应该在社会中得到客观正确的评价,不能随意予以歪曲,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虽然名誉不涉及财产内容,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比财产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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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概念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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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这就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侮辱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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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1、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的取得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虽为每个公民法人可能取得的权利,但是不是每个公民法人都能实现的。因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它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取得。 2、范围不同。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荣誉权具的专属性。 3、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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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帖子,点击都在5万人次以上。事发后,天涯杂谈删除帖子不迅速,后果已经造成。8月中旬,张群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海南省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万元等。 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张明海认为,“这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案例。”网络时代,侵犯个人隐私权并不鲜见,“但一个普通人个人资料被恶意泄露,其生活因此受到如此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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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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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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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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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居然面对原告家门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正常生活,要求被告将空调和摄像头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原告曾威胁他的“恐吓信”,称自己住房后窗与原告家前门相距4米,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己人身安全考虑。原告的儿子曾多次出言不逊威胁被告,并用对讲机在被告家后窗进行骚扰,被告安装摄像头也是没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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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发的典型的隐私权纠纷。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性骚扰”事件的真伪能否决定c隐私权的成立?二是a在职工会议上组织bc二人就“性骚扰”事件进行对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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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窗外搭建消防梯是否侵犯隐私权
的注视之下,生活的安宁不能得到保障,让成某家人感到难堪、痛苦、尊严丧失,已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这种对采光、隐私的实际损害和对居住安全的现实威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是长期持续存在的,而获取利益的是宾馆,因此,宾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宾馆所有的房屋系用于宾馆经营,依有关规定应设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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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感谢信被公开是否侵犯隐私权
感谢信被公开是否侵犯隐私权? [问题提示]:因长期困绕患者的隐疾被治愈,患者遂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医院觉得这是难得的宣传广告,便将其原文打印后张贴。不料却引发了一场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 [案情]: 利某下身患有一种难言之隐,虽然经过多方医治,可就是一直未能痊愈。一个偶然的机会,利某听密友介绍,便慕名前往a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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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胸透脱衣 是否侵犯隐私权
2003年4月,魏小姐到c医院就医,在进行胸透检查时,男医生林某把魏小姐叫到检查室后将门锁上,并对她大声说:“快把衣服脱了。”待魏小姐将外衣脱掉后,又让其把衣服脱光。由于以前没有进行过胸透检查,魏小姐不知所措,只好脱下胸罩。这时,林某走过来,一只手放到魏小姐肩膀上,另一只手抓住她的胳膊,让她抱住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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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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