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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澡堂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2006年11月22日,《大河报》刊登一篇“浴池摄像头‘偷窥’众浴客的消息”,其内容说,位于郑州航海路七里河村的一家大众澡堂以监视小偷和浴客失窃为名,在澡堂内安装摄像头偷窥的事。现将具体事件摘转如下: 有读者反映,前几天他们到上述澡堂洗澡,脱衣服时一抬头,发现在更衣区墙壁上扣着一个深色玻璃罩,他们觉得好奇,就到下面看个究竟,谁知原来是个里面罩着的摄像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民的隐私权案例
以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本案中,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评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偷查妻子话费单 丈夫侵犯隐私权
因对妻子赵女士的行为产生了怀疑,丈夫就到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修改了妻子手机号的密码,查询到了她的通话记录。没想到,妻子却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丈夫告上了法庭。据悉,这是江苏首例偷查妻子话费清单而引起的婚内隐私权之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并且一口认定吴某安装摄像头是在监视她,侵犯了她的隐私。那么,吴女士是否侵犯了保姆的隐私权? 【法理评析】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此案例中,吴女士家的客厅不属于私密场所,保姆的工作也不属于隐私,吴女士在自家客厅安装监视设备的行为,没有侵犯保姆的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张老太太的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打了一场离婚官司。不想张老太太的日记本居然被儿媳拿来作证据当庭出示。张老太太认为儿媳偷看了她的日记内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于是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她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5月18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张老太太的诉请。 张老太太在起诉书中提到,因儿媳要与儿子离婚,提起了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典型案例
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布姓名住址是否侵犯隐私权
邵阳电信借助企业、个人诚信数据进入社会征信系统前的第三方对话交流平台——征信传媒进行网上公示,是运营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的应对措施之一。尽管大家已经接受了这样的话费催缴方式,且该方式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百姓提出,“姓名、住址都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洪女士与北京雅适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一案,因无法调取下列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本案感谢信是否侵犯隐私权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a医院未经利某许可而张贴,是向社会公开即发表,明显与之相违,并属侵权。 2、a医院侵犯了利某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捉奸证据因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合法
的过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况且,阿丽未经许可且无任何法律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女方住处,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如果对方因此起诉到法院,阿丽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也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如果阿宝和该女子的行为发生于公开场所或自己家中,则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私密性,可以视同为行为人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这样的证据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为取证偷拍洗澡镜头侵犯隐私权
李平与陈荣平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陈荣平怀疑丈夫李平与自己女弟子张某有染。为了取得证据,妻子陈荣平请来摄影爱好者欲拍摄丈夫李平不忠的镜头,不料,却将婆婆和李平两个哥哥以及女弟子张某的洗澡场面偷拍了下来。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 “婚内隐私权”官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旺财的身份保密,就应当履行诺言。但林老师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说出了这件事,她虽然没有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才导致秘密公开,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旺财名誉的损害,给旺财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只是情节轻微,后果也不太严重。因此林老师应向旺财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幼儿园还应配合家长尽量把对旺财一家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建议】 (1)幼儿园应教育保教人员,尊重幼儿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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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一起网上隐私权案例
和具体部门都写在了帖子中,虚构她在和男友谈恋爱期间,曾遭遇他人强奸的情况,内容较有淫秽色彩。 ?? ??“cyp740703”似乎极力将李某描绘成是“一个放荡的女人”。4月2日至5月4日,有人直接以李某的名义在新浪网“绝对隐私”、“情感倾诉”论坛发表多篇帖子。这些帖子除披露李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外,还把她的生活照片传到了网上,公诸于众。照片并非不雅,但帖子里的内容实在淫秽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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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隐和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况? 答: 1.本案构成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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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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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案例 老公手机里的秘密
成了我的老公,也没理由知晓我的一切。 我觉得人有一些终生属于自己的东西是正常的,也是应该去尊重的。 好象有本杂志上说男人有三样东西最好别碰,那就是手机、钱包和网络聊天记录。 每个在恋爱或者婚姻中的女人,只要有点心计的,都会注意男人这三样隐私之物。其实只要他爱的是你,手机和聊天记录不看也罢,但他的钱包嘛,帮他照看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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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案例分析
如果被告用一个长镜头相机从很远的距离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当事人正在进行一些私人行为的照片,并将它公开。 在我看来,这一定是违法的行为,就像别人发现或者偷窃信件或私人日记,并告诉其他人或者发表公布出来一样。 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被告登出被拍当事人的名字已经侵犯了他人权益,法律应该怎样合理的去保护隐私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方 用基于公众利益这一点来辩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面对装修设计可能带来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 律师建议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事前签保密协定 “杨大姐,你家卧室的装修好浪漫呀,那块大镜子正对着双人床,真是有创意!”近日,在清远一家单位上班的杨女士自住进新房后,时常收到办公室同事各种表情暧昧的玩笑问候,不时让她感到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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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特困捐助的资格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该院学生徐某在申报表中不愿意填写母亲离家出走的信息,也没有填写母亲离家出走的信息。但学校在核实后张榜公示了这一信息。徐某在取得勤工助学岗位后,因有同学以其母亲离家出走可能有外遇来说事,使其心里难过,使其自尊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众的注视之下,生活的安宁不能得到保障,让成某家人感到难堪、痛苦、尊严丧失,已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这种对采光、隐私的实际损害和对居住安全的现实威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是长期持续存在的,而获取利益的是宾馆,因此,宾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宾馆所有的房屋系用于宾馆经营,依有关规定应设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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