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权赔偿]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 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 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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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会见亲属应为法定权利
《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下一层级的法规和规章,无权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司法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也无权不批准会见。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许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者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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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判决和执行
月中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探视孩子,而男方找种种理由让女方见不到孩子。由于本案没有判决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使执行无从下手,什么时候去执行、怎么执行,成为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难题。 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判决一方有探望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有争议,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望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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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以刑法的人文关怀为视角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即亲属犯罪,一定范围的亲属有隐匿不证”的权利甚至义务。从现代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看,基本上都设立了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的制度,反映了刑法对人情、人性的照顾,体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证人主体范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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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否放弃及探望权性质浅析
近日,笔者在参与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个事实是,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一年前在外地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男孩的探望权。这一内容为民事调解书所载明。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作为离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望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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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实际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有专家认为: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我国《婚姻法》确立这项制度也是为了使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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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权的性质
的名词,但亲权是存在的,在传统中的礼法制度下,父母有权教育惩戒子女,更有生杀予夺之权力。那么从亲权的渊源上来看、亲权之权应为权力之意。法国民法典第372 条明文规定:“子女在成年或亲权解除前,均处于父母权力之下”。但当代我国许多学者在给亲权下定义时都不约而同地否弃亲权的权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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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亲属 继承法的主要变化
《明治民法》以来的变化――摆脱家父长制家族法走向近代法日本民法总的来说采取的是法典主义,日本民法典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日本采取的是大陆法主义而非英美的判例法主义,所以日本是潘得克顿体系得民法。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是1898年制成的《明治民法》即明治时期的民法。《明治民法》分成五大篇,即总则篇、债权篇、物权篇、亲属篇和继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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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火化尸体被判侵犯亲属权
沈阳医学院擅自处理尸体,导致老张夫妇未能见儿子最后一面,留下终身遗憾。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获悉:因为侵犯了死者家属的亲属权,法院终审判决这家医学院拿出1万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补偿老张夫妇。 这是辽宁近年比较罕见的侵犯亲属权的案例。老张夫妇的儿子小张生前在沈阳打工。2000年6月2日,小张在工作中触电受伤,到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身亡。之后,经公安部门指定,其尸体存放在沈阳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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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告弟弟擅捐老父遗体侵犯亲属权
父亲去世后,哥哥王大x赶到医院想见父亲,却被告知遗体已被弟弟王小x捐献,谁也不能见了。王大x遂以侵犯亲属权、知情权及祭奠权为由将王小x诉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王小x向其出示父亲的死亡证明、生前遗嘱和志愿捐献遗体申请表的原件,并且判令王小x赔偿其精神损害3万元。5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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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康与郭某英亲属权纠纷案
本案的原被告对母亲的骨灰进行落葬的权利是 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而产生的,是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 权,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由此,骨灰落葬权利的性质、 被告郭某英是否适当行使该落葬权利就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骨灰落葬是生者对死者骨灰选择固定场所以长久 安葬并便于拜祭、悼念的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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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死后被监狱火化村委会侵犯亲属权
之余惊诧不已:“我是弟弟唯一的亲人,怎么没人告诉我他的死讯,而且竟给火化了?” 监狱方面告知,刘某弟弟在服刑期间,于去年1月23日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年1月30日,监狱派工作人员曾到刘某弟弟居住地,即苏家屯区城郊街大格镇村委会寻找其生前亲属,但村委会出具了“本人父母双亡,无亲人”的证明材料,监狱据此证明材料将刘某弟弟遗体火化。 沈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刘某的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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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车祸身亡谁获赔偿金
吴某一出生便被父母送给刘某收养,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吴某一直被刘某夫妇视若已出,20岁时吴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家属13.2万,生父母与养父母就该笔赔偿金的继承发生争执,谁有权获得该笔赔偿金呢? 【分歧】 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谁获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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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如何行使对胎儿预留权保护
定的,笔者认为,法院应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应当一并处理比较适宜。那么胎儿预留权由谁来行使呢?诉讼主体如何明确?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理论界亦存在很大争议,但胎儿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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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丢失为原告父亲葬礼募集的捐款 原告能否请求返还
清单交给原告的同时说明丢失情况,并承诺该笔礼金由自己以后偿还。原告李宏文安慰被告的同时,也应允了唐的承诺。之后,唐志维两次明确表示借贷还款。诉讼之前,原、被告双方因其他事产生矛盾,李催讨该笔债务,被告拒付,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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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妻子是否有权分得丈夫死亡补偿金
分配钟某死亡补偿费的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那么,原告是否有权分得钟某的死亡补偿金呢? 第一种观点, 原告虽与被告之子钟某登记结婚,但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回来参加钟某葬礼。钟某父母均已年近七旬,承受了老年丧子的巨大痛苦。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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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甲的亲属能否要求从其他受益人处获得补偿
某等人经济损失5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由一起典型的过错侵权引发的赔偿案。 案件审理的焦点是作为受害人的亲属王某等人在过错方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能否有权依据公平原则从受益人处获得补偿。对此问题审理中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原则。余甲亲属的损失已由肇事司机闫某的车主师某作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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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是否侵害原告向其亲属遗体告别权
属于擅自火化死者遗体,侵犯了他们向死者遗体告别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某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 [分歧] 对于该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被告殡仪馆侵害了原告丙某向其亲属乙某遗体的告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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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骨灰子女同室相煎 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王老先生过世后,两任妻子的家人为争夺其骨灰闹得不可开交。这蕴含着对逝者哀思的念物该如何处置?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尊重“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将王老先生骨灰葬回烈士陵园。 “骨灰”被盗 原是自家人 王老先生生前是经历过浴血奋战的革命前辈,战争年代有过两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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