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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五保对象死亡补偿金如何处理
且协议中约定了“五保户”身后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形。按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该条例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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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 【分歧】 赵某和谢某是否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计算方式是,以赵某算起,其和其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辈人为第一代旁系血亲,和其父亲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辈人为第二代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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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被拐婴儿应归生父抚养
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抚养权。 这是一起因子女被拐卖后又被合法送养而引起的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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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系被告何某的姐夫,何某的姐姐何之莲与原告生育有一个女儿曾燕,现年4岁。何之莲因车祸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顾曾燕。某日,何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曾燕带到乡下自己家中。此后,曾某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将曾燕送回,均遭被告拒绝。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曾燕送回,并赔偿其因曾燕离开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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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由于受旧合同法理论和传统司法理念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以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习以为常却不符合合同解除原理的错误做法,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在实践中的正确实施,并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理论分析,澄清其缘由,指出其错误,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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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已获得向被告的追偿权。被告以原告不是赔偿权利人为由而否认原告主体适格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第三人谢某与被告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原告不具有追偿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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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权定义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根据不同类别,亲属权有如下内容: 1、父母与子女之间:①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③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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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权及亲属权的定义
亲权及亲属权的定义 第一、什么是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和财产管理的权利。父母共同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 亲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对子女的人身权利。 ①对子女身心的养育教化权。为使子女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健康成长,亲权人有养育权和教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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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倪培璐,女,21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颖,女,2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锁昌、董事长。 原告倪培璐、王颖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称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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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邹某与邹某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邹某(下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河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伟、被告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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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本起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本起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案情: 1999年1月20日,运输公司将其坐落在通州区梨园镇东总屯处的楼房交付下属北京运兴旅社使用并同意其对外出租。1999年4月1日,北京运兴旅社与北京市天地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将其使用的该楼房215室租给事务所使用,租期一年。2001年4月,服务所借用事务所所租赁的1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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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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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令某单位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名誉权被侵害的一位职工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 原告朱某于2000年9月进**市旭日广告公司工作。同年10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为1年。2001年元月朱某离开被告单位,跳槽到**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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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电子邮件名誉权纠纷案
舒凊 与于四清(化名,下同)曾经是夫妻,于2001年7月离婚。按理说,两人自此各走各的路,互不相扰。但2002年的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舒凊的平静生活,致使其一怒之下将于四清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2002年3月16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刘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污辱性语言,将我与男性朋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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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1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予集,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民(曾用名李捷)。 上诉人中国工商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李会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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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范冰冰名誉权纠纷案
2007年9月,范冰冰在百度新闻的相关页面发现当代女子医院发布的“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文字,点击该广告可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网页。范冰冰从未授权该医院以其名义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 范冰冰认为,该医院为谋取商业利益,利用其作为知名演员的特殊影响,在互联网上擅自捏造其整容的虚假情况,进行整容医疗广告的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其公众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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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陈秀琴诉魏锡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李夫,天津《今晚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维功,《今晚报》社副刊部编辑。 委托代理人:周贵有,《今晚报》社副刊部编辑。 原告陈秀琴以被告侵害了她及死去的女儿吉文贞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声,1944年19岁时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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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芬之,该报社总编辑。 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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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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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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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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