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概念
侵犯肖像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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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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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肖像权的概念
关于特殊肖像权的概念,国际国内暂时还没有特殊肖像权的综合统一的说法。本文将主要围绕特殊的肖像权这一关键词来进行探讨,所谓肖像,就文义而言,是比照特定的人物制作而成的相似形象。从艺术角度上说,肖像是各类艺术造型,如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而从法律角度上说,肖像则体现一种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就自己肖像享有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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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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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定义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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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了对肖像的使用、制作及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仅规定了肖像的使用及禁止使用。那么, 关于肖像的制作及肖像精神利益方面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 需要从立法论角度加以讨论。 (一) 专有肖像制作权 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人格尊严是一种自我认识、自我评价, 包括对自己外在形象的自我认识, 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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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概述
肖像是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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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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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教授名字招生宣传 吉利大学被诉侵权
擅用教授名字招生宣传 吉利大学被诉侵权 自己的姓名被吉利大学用于招生宣传,在动漫领域享有盛誉的路先生认为吉利大学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路先生是一所大学的著名教授,多次获得动漫领域奖项,在国内外动画、文化创意、文化传媒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路先生是福娃动画宣传片总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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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妻子擅自为儿改名
男子状告妻子擅自为儿改名 南京市民王女士称丈夫对自己有家庭暴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然而,丈夫骆先生在接到起诉书时才发现,一年多没见面的两岁儿子被王女士私下改了名。一怒之下,骆先生将她和分娩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将其子的名字改回来,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日前,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姓名权案件,判决将其子姓名改回。 儿子姓名被妻子改了 骆川和王美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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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姓名权第一案始末
同时,他还认为公安部对于姓名登记的相关规定属于部门文件,不能据此对公民的姓名权随意加以限制,并希望社会舆论对“赵c”这种有新意的名字给予宽容。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在法院裁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完善;对今后规范中国公民的取名行为也将起到标杆性的作用。 凌云还透露,法院经过艰苦的调解,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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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符实竟索赔5.5万元
新城分局开始积极调查此事,并很快批准了给小王改名字的要求。日前,小王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获批准。 “名不副实”一男子索赔5.5万元 无独有偶,西安市民“李x国”近日也将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告到了法院。据他讲述,他曾用名“李x新”,1978年,15岁的他在文艺路派出所的老户口卡上登记为“李x国”(曾用名“李x新”),从此,李x国这个名字一直被他用于学习、工作和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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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 谁拥有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认为:父母离异后,仍然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关于姓名权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当然,作为子女,对自己姓名的命名享有自主权,但如欲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当在成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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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签名引发的姓名权官司
随着民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民主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观念高涨。本所注目律师金永泉代理原告状告,其原来的合伙人冒用签名,而侵犯其“姓名权”,最终获得胜诉。此宗“新潮”官司的出现,体现了人们对姓名权等人格权益的重视,维权意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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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文起诉“王x文”案
假冒著名作家王x文出书案已有了新进展,记者昨日获悉,著名作家王x文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维权,案子将于今年9月开庭。据称这将是中国作家首次对“冒名出书”维权 在今年的全国书市上,华龄出版社推出一本作者名为“王x文”的新书《国风》,并大张旗鼓的对外征订,引起湖南著名作家王x文的极大愤怒,并上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引起全国“扫黄打非”办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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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姓名权
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已有定论,民法通则已作出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姓名而称呼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他人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的无理干涉,阻碍自然人对姓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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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案例
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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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用户定制免费铃声 侵犯姓名权被判道歉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王先生诉北京搜狐互联网网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搜狐公司冒用王先生的姓名将免费铃声服务定制在其名下,构成对于王先生姓名权的侵犯,判令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书面致歉声明,向王先生赔礼道歉。 2005年10月29日,王先生定购了搜狐公司提供的goodfeel免费铃声业务,王先生称其并未定制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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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 肖像权案
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 原告:任x,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白x,女,原告母亲,个体工商户。 被告:周x,女,陕西省杂技团演员。 被告:文化艺术报社。 被告:柏x,男,西安电影制片厂干部。 原告任x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到陕西省杂技团演员周x处学习杂技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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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答: 1.是。被告为达到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证,假冒其身份到有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2.被告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秩序。同时,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丧失了分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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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输了官司
两人共同出资办公司,一方假冒签名延续经营 侵犯姓名权输了官司 一对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好友在深圳合资创业,但在公司经营期届满之时,那名现在美国的股东发现对方用自己的名字在工商部门登记延续了经营时间,而自己却蒙在鼓里。福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此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确认以原告名义在公司以2000年的股东会议权益和变更登记文件上的签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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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斌说,我得知卡透支后马上把钱补上了。 联通公司辩称,在2004年8月我公司与原告杜文建立了合同关系,流程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原告信用不良,是第一被告黄斌的行为所致。第一被告没告知是借原告的身份证,我公司也没有发现和身份证不符,申请办卡号都是原告的签名。第一被告将手机和卡号转卖给第三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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