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权赔偿]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归谁所有
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归谁所有? [案情] 原告陈某(夫)与被告许某(妻)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陈小奇随被告共同生活。2003年2月,被告独自将陈小奇的名字更改为“张杰”。陈某得知后,以被告侵犯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请求法院征求孩子意见。孩子在法院询问时表示,“张杰”是他愿意用的名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一起典型的姓名权纠纷案
一起典型的姓名权纠纷案 孙某等与a制药厂侵犯姓名权等纠纷案 ——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孙某 原告:王某 原告:贾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随勤,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药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伽利略路 案件基本事实 三原告均是b学院资深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药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中医药界享有一定声誉。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盗用他人名义贷款被认定侵犯姓名权
盗用他人名义贷款被认定侵犯姓名权 2007年7月,公务员赵某申请住房贷款,被告知其名下已有20万元逾期还贷的不良记录。赵某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后经调查发现,其在五年前现金购买单身宿舍时,曾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于房主胡某处以办理过户手续,胡某暗地再次予以复印。2002年,胡某利用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某银行工作人员江某勾结,利用江某职权之便,冒用赵某的名义从银行贷得住房款20万元投资股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法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
法律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规定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律对姓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网友提问:姓名属于自己专有的权利,请问法律有什么限制吗? 律师回答: 权利的行使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所谓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经过登记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姓名。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婚姻法第十四条解释:【夫妻姓名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要理解本条规定的内容,首先要清楚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一种绝对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权利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姓名改动的问题
关于姓名改动的问题 孩子随母亲改嫁后,他的姓和名能改动吗? 律师解答: 公民享有姓名权。10岁以下由父母决定,10岁以上,由孩子自己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是身份权的客体吗
姓名不是身份权的客体吗? 人类学学者认为,姓名承担了代表群体或者个体、表明等级身份、规范婚姻关系、弥补命运缺憾、指代特殊事物、体现社会评价、凝聚文明精华等社会功能。而姓名代表群体或者个体、表明等级身份、指代特殊事物和体现社会评价的功能具有法律层面上的意义。事实上,姓名权的人格权本质说是以近代法典化时代为背景进行论述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被侵害的主要方式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概念 性质
自然人的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性质是人格权。有人认为,姓名权具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在这种双重关系中,人格关系与财产没有关系,但身份关系却与财产关系有联系,如身份权中的抚养权、赡养权、继承权都与财产有关系。 这种观点不正确。姓名之姓,表明的是血缘关系,但名并非如此。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有人认为名称就是法人的姓名权,是一种误解。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才构成自然人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而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符号和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姓名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在欧美国家,由于其“姓名”与“名称”是同一概念,如英文中的name,德文中name,且范围较广,既包括自然人姓名(名称),也包括法人姓名(名称),因而姓名权的名称权可以概括为一项权利即姓名(名称)权。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则不同,姓名是自然人姓与名的结合,与法人的名称不同,因而分别形成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救济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