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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画像,作者为朱传奇。 尚先生认为,朱传奇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出版社对于《素描》一书的出版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侵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负有的责任。 审理中,尚先生表示其在2007年10月到该画室作模特,此前在其他“画室”从事兼职模特、但无法提供服务单位名称。 朱传奇表示,《素描》一书中确实收录了为我的个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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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asia pazific》、美国出版的《art in america》、法国巴黎画廊出版的《幻影天堂》等杂志和画册上刊登上述作品。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小任的肖像权,故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邵逸农、于东姝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中国摄影》杂志向原告小任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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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史无前例的集体‘私奔’;不可错过的美色盛宴!”;点击该照片则会进入被告经营的另一网站“太平洋女性网”举办的某一活动的宣传页面。    小赵认为,“太平洋电脑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且在她照片上使用了内容低俗的广告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太平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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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使用合影当心侵权
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集体肖像权应当如何认定侵权?有人认为,集体照存在集体肖像权,个人不得主张肖像权,因此,姚明不得对可口可乐公司使用该集体照主张肖像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肖像,不是集体照相,而是三个球员个人肖像的剪辑和拼凑。但我们要研究的是集体照相的问题,因此,我们假设这就是一个集体照相。) 集体照相并不构成集体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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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侵犯自己肖像权,歌手孙悦将“诗丹服饰”服饰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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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不是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害肖像权。 案情    向剑波系四川省成都航天中学高96级2班学生,1996年高中毕业升入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医预科专业学习,后进入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学习临床医学。2003年,航天中学通过翻拍其保存的高96级2班毕业合影照,制作出原告个人头像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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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公司为其产品“伊利牌奶茶粉”作广告所使用的《马可?波罗》电影中思和森所扮演的部落酋长贝克托的镜头,不构成侵犯演员思和森的肖像权。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卓玛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卓玛不服,以“原判认定伊利公司使用《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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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俊军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海军舰艇大队护旗兵,于1996年11月退伍。1997年10月27日和1997年11月3日,第一被告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分别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刊登了载有原告手持钢枪、身穿军服的肖像图文广告,广告词为“激光一照,眼镜摘掉摘掉眼镜”,去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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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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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东英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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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莹珍,女,25岁,小学教师。 原告;王小圆,女,20岁,小学教师。 被告:海口人西洋黑白摄影厅。 1997年4月5日,原告陈莹珍、王小圆与王平(案外人,王小圆姐姐)—起到海口同路被告处拍摄艺术照,被告标价每套(陈莹珍一套5张,工小圆—套6张)是150元。原告接受此价格,在拍摄完毕后,即付给被告150元“押金”(实为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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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起诉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在法庭上,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到澳际公司营业部偷拍到的录像资料,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曾到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留学,于2006年6月毕业,毕业时以该校教学楼为背景拍照留念。2007年3月,原告回国就职于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加拿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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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3日,原告甲、乙将一卷拍摄了两原告(甲和乙)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丙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18元。该部给甲开了冲印单一张。第二天,甲到服务部去取件,被告告知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甲数度催要,均无结果。原告于1992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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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培训方错误终止合同而导致学员精神损害案。医疗服务合同中,因医院过失致亲子被他人抱走而引起精神损害案。还有就是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结婚照底片丢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案,在我市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此案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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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几种特殊情况的法律保护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我国对公民肖像权实行的是有限保护。所谓“有限”,本要是指禁止未经肖像人同意并以营利为同的的使用行为。这是我国公民肖像权保护的出发点也可以说是基本原则。法律虽作了如此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特殊情况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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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律对公民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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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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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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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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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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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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