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
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人格权侵权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人格权侵权赔偿] 精神损害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痛苦并不一定轻微。由于受害人情况不同,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衡量精神损害程度,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应,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达到精神障碍。而精神伤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影响社会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其精神症状表现符合精神医学有关精神疾病的分类诊断规律和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案件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精神损害标准数额如何确定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个焦点问题,却至今尚未形成众所普遍认可的比较客观统一的标准,本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抚慰金方式、数额确定因素等作出具体规定,就精神损害构态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一些见解。精神损害标准数额如何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达成协议:某幼儿园为关某继续治疗。后因为费用过大,幼儿园难以接受,诉至法院。2004年11月21日法院判决:某幼儿园承担治疗费交通费、残疾人生活补足费共计8012元;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鼍 双方达成的协议继续有效。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在幼儿图受到伤害的案件,幼儿园在被烫伤后,非但不及时治疗,反而隐瞒伤势,致使关某错过治疗的最佳时机,对此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精神伤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伤害赔偿项目、标准等等的精神伤害与赔偿的问题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涉及到精神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和伤害行为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较为复杂和困难,特别是精神伤害问题,也是当前法学界、司法、精神病学界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下面就此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候,应考虑哪些因素呢? 在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综合斟酌如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他人侵害我的名誉权如何起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吗
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如何索赔
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某商场有块广告牌在马路旁边悬挂着,一天,有位行人刚好从马路旁边经过的时候被广告牌砸到后背。请问该行人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骨折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未经允许开别人车撞人后如何赔偿
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佣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 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强制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退机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
咨询律师: 胡骅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乘坐公交时受伤应如何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