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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倒卖个人信息应立法制裁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走进了我国千家万户,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一些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也给许多网民带来苦恼。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尚无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的单行法律,立法亟待加强,要严防相关单位、人员倒卖网民个人信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8 执行日期:2012-12-28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咨询律师: 胡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运营商群发短信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初步规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由于本案中原告未能举出任何精神损害的表现,且被告未构成侵权行为,故其主张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短信是否属垃圾短信 本案原告认为,运营商发送的义务短信属垃圾短信,被告则认为其发送的短信调查问卷系全面履行业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和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丰富服务内涵,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的需要,本质是业务通知式的健康短信,不是垃圾短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市高院法医室  虹桥路1200号  电话62751438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室 建国西路648号  电话 64741122 上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中山北一路803号  电话65440803 公利医院 苗圃路41号  电话58858730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技术室 汉口路222号  电话 6329400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互联网时代律师网络营销如何推广
互联网不断的渗透进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进行咨询,同时越来越多的人遇到问题喜欢先百度一下,能在网上搜索到的才是好的。这就是我们的网络改变生活的关键点。既然这样,我们的律师也应该关注网络了,因为现在人们找律师也要先在网上搜索一番看看律师的资质。 那么律师关注网络是为了什么呢,当然是为了把自己放在互联网上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律师请挤上网络营销的早班车
营销的早班车马上就要开动。 掉队的律师,请挤上网络营销的早班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选民资格被黑如何维权
林某曾在2006年当选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村民委员会因任期届满,依法需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前夕,该村选举委员会公布了选民名单,而林某却未被登记为该村选民。林某带着疑惑找到该村负责选举的选举委员会交涉,却遭到该村选举委员会断然拒绝,对其选民资格不予认定。义愤填膺的林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委托人乘坐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造成脊椎压缩性骨折。由于当时急于救治,事后向政府部门进行了举报,但被告知,时间太久无法查明了。与电梯保养单位及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均称电梯当时无故障无事故,拒绝赔偿。接受委托后,团队中正好有同样专业的成员,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调取,同时向法院提出,特种设备保养及使用单位有向技术监督部门汇报的义务,如果未汇报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专业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丈夫的婚外情人发短信骚扰妻子
王先生与情人张某断绝往来后,怀恨在心的张某开始密集地向王先生妻子刘女士的手机上发骚扰短信,内容都是她与王先生交往期间的细节记述。不堪忍受的刘女士将张某诉至法院,状告其侵害名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审结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
抚慰金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播出相同新闻节目时间段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医院公开患者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构成肖像权侵权只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王某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
咨询律师: 胡骅
理由是姑且不论通奸是否属实,仅因网络是虚拟的,其享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安某无权干涉。 评析:   可以肯定的是,李某侵犯了安某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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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广州见义勇为受伤或牺牲有补偿吗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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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不起作用,照片还是会在首页上不停显示,我们不反对人人出这样的新应用,但是也不能不经过我们同意,不顾及我们感受就拿我们的私密照出来展示吧。” 私密照这样被放在首页循环播放,让不少网友甚为烦恼,纷纷在质疑这算不算侵权。 律师说法: 该功能已经侵犯隐私权 这种功能已经触犯了顾客的隐私权,他人在禁止的、反对的、设置障碍的,你通过主动的手段解开它,就已经触犯了法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楼上扰民,楼下应该如何维权
家住丰台街道某社区的马先生刚刚做完胃部手术,需要在家休息静养。但他家楼上的一对年轻夫妇每天播放的音乐声音很大,还时常有小孩蹦蹦跳跳。以前马先生总觉得是楼板隔音不好,况且他也没有生病,还可以勉强忍受;可近日因为刚刚手术,身体极为虚弱,实在无法接受楼上发出的噪音。为此,马先生的家人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咨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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