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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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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致信检察机关反对他人就此案提出申诉,但罗某的妻子赵某不顾罗某的反对,以罗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并返还罗某已退赃款。 分歧意见:原案当事人认罪服法,但其近亲属执意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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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爷爷奶奶对孙女是否享有探望权
可见,拥有探望权的,仅限于孩子的父母。在子女的监护属于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同样享有探望权,这就得另当别论。一般来说,若离异夫妻双方无异议,祖父母在适当的时间、地点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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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应扩展到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抚养关系;(2)、必须是在被害人确已死亡的情形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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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生母之间就生女在生父死亡后应随谁共同生活发生的诉讼是否为变更抚养之诉。生父母离婚时,必须就未成年的生子女由谁抚养作出处理。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由此产生的抚养关系,不能仅理解为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受抚养子女的单一关系,更为主要的是生父母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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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1、刘某向王某赔礼道歉;2、赔礼道歉的次日,刘某同本族的几位长辈一起将其父骨灰接回。刘某依约向王某礼道歉,王某却拒绝归还骨灰。刘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将骨灰按原状放回墓地,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元。 分歧 对被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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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未成年养女合法继承权不容侵犯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原告与徐、章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 2、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后,原告就被生父母抚养(监护)至今属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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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丧失抵押权并返还《他项权证书》。被告辩称,本案所涉的主合同即《借款(担保)合同书》未过诉讼时效。因王宇峰一直外出务工未回家,故被告从2003年起每年告知王宇峰之兄王宇峻,要求王宇峰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王宇峻也一直未与王宇峰取得联系,有王宇峻之证词为证。 [分歧] 银行向债务人的非同住亲属主张债权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本案的主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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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没有悼念权 应否赔偿精神损失
没有悼念权,应否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兴国法院 程成  发布时间:2006-02-08 09:41:59 秦芳与黎明恋爱时,黎明父母就强烈反对,最后两人冲破阻力,还是于2003年3 月8日结了婚。婚后,夫妻俩为还债,决定分别外出打工。2004年10月13日,黎明由于工伤事故突然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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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民事主体与死亡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敬老院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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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房屋所有权人为何被判搬出房屋
合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因此,原告不享有赠与合同解除权。 其次,关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告是否应搬出该房屋。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告,本应当然地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即应有居住权,但为何法院最后判决让其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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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产妇对死胎是否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134条第1款第(七)、(十)项之规定,判决:1、北京某医院给付焦某精神抚慰金二千元;2、北京某医院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某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本院认可);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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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谁剥夺了他们的吊唁权
达为李娟买了棺材和墓地,对李娟进行了安葬。 妹妹一讨“吊唁权” 2005年5月18日,李华、李霞听到姐姐李娟去世的消息,感到十分吃惊,于第二天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李娟死因不明,吴达有杀害李娟的嫌疑。”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于8月4日以“未发现李娟被杀害的确凿的事实依据”为由,向李华姐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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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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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主要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及经济上的赔偿,而父母作为近亲属之一,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即使侵权人是死者的丈夫也不例外。死者李某的父母主要依靠李某赡养生活,现李某死亡,依法律规定,其丈夫吴某对李某的父母确实没有赡养的义务,如果李某的父母不能向吴某索赔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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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探望权执行的思考
执结,但它却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执行类似的离婚案件时如何化解双方矛盾,促使探望权的顺利实现,以及如何处理好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之间的关系。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以下探望权。 一、关于探望权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与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在日本称为见面交流权,台湾地区称为见会面交往权,中国大陆婚姻法则称为探望权(或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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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案中,养父母生父母谁有权继承该赔偿金? 法律评析: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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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之间抢劫行为应否认定为犯罪
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甲、董乙等人以暴力手段劫走董丙所经营公司财产的行为系属家庭经济纠纷,不应按犯罪处理。理由为:一是董甲、董乙与董丙系近亲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4项之规定:偷拿自己家人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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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家属是否有残疾赔偿继承权
与审判实践中通常所见同类案件的不同点,就在于车祸的受害人在治疗中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这就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两个难点,一是事故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二是死者陈某的亲属能否对死者生前尚未取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主张继承权的问题无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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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五保对象死亡补偿金如何处理
且协议中约定了“五保户”身后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形。按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该条例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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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 【分歧】 赵某和谢某是否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计算方式是,以赵某算起,其和其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辈人为第一代旁系血亲,和其父亲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同一辈人为第二代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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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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