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
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人格权侵权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上)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无不对其设有详细的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对亲权的概念都未采纳,更不用说建立完备的亲权制度。本文结合各国法制及理论学说,对亲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论配偶权的性质及救济
价值和难以自圆其说的根源所在。本文拟论证现代配偶权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并以此为突破口来探讨配偶权的救济等相关的问题。 一、 关于配偶权性质的论争及评价 对配偶权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配偶人身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和演变性(如各国立法中夫妻身份制度正随着时代变迁和文明演变而不断变化)。但是,配偶人身关系同时也具有许多固有的自然属性,从而为界定配偶权性质的提供了重要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纠纷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一、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现代汉语词典》对探望”一词的解释是看望(多指远道)”,可以看出这个解释的内容包涵着浓厚的感情色彩。在我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无论是传统民法理论抑或现代民法理论都对探望权研究甚少,即便有些猎涉,也只是指出探望权的规定不完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已。对探望权概念的认识也不统一。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刑事诉讼中近亲属范围应适当扩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按此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刑诉法上的近亲属。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享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下)
亲权的停止、恢复、消灭 各国立法对亲权的停止、恢复制度多有规定,而亲权的消灭一般为学理上所归纳的制度,亲权的停止制度与消灭不同,在前者,具备一定条件尚可恢复。 一、亲权之停止 亲权的停止,又称为亲权的丧失或剥夺,是指父母滥用亲权,使子女人身或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法院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并于该事由消失时依法宣告恢复其亲权的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探望权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如果判决过细,在实际履行时因各种情况无法预料,时间、地点等很难保证,容易使双方产生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妥善处理。同时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履行原来的判决,会使纠纷再次诉诸法院,既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维护人们稳定、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应尽量进行原则性的判决,给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留有灵活掌握的余地。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配偶身份权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的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如同居权、互负忠实义务等。一般称为夫妻人身关系。三是以配偶身份权为前提而派生的财产性权利,如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等,一般被称为夫妻财产关系。现代世界各国或者民法典中,或者单行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分别对这三类配偶身份权加以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实质上是配偶身份权中的一部分内容。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法典总则的存废论(上)----以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为视野
【出处】载于《私法》第15卷 【摘要】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德国民法典》代表的总则——分则” 编纂模式、以民法典总则编统帅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并非最好的选择。相反,由于财产法和身份法立法原则的不同——物权法和债法是按照法律效果类似原则构建的,亲属法是依据生活事实类似原则构建的,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不适用亲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谈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在立法上仍有一些瑕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建议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是从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目前我国的未成年子女多为独生子女,对其而言,除其父母外,最亲近的人也只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谈涉及探望权案件的审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颁布实施后,探望权案件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各媒体也作了相应的报导。在这五年的时间里,广大人民群众对探望权从不知到认识,从认识到维权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在不断增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析探望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
出现了当前探望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上升的现象,甚至因探望子女引发一些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却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法律对什么是探视行为、如何探视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实践中出现随意探视,不分时间、地点、方式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探望权纠纷隐患; 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人为设置探视障碍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析配偶身份权
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添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议设立探望权制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探望权不被社会所关注。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探望权的问题便提上了议事日程。200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探望权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对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探望权问题的出现,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行政诉讼中 近亲属提起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根据法律的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此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好此类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谈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探望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制度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使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 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 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囚犯会见亲属应为法定权利
《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下一层级的法规和规章,无权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司法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也无权不批准会见。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许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者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