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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熊XX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华西所、熊xx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消报》法定代表人文高科及委托代理人苏希平、方强、陈永新及委托代理人侯来旺,华西所及委托代理人王兆阳、熊xx及委托代理人贾林青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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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案例2中,f某通过录音和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y某的侵权行为。当然,仅仅有录音,没有证人做成,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是不够的。 对以其他侵权证据(如大字报、墙壁涂写等)主要通过提交证据原件、拍照、公证等形式固定和收集。 名誉权案件涉及人身权,法院处理一般比较慎重。因此,作为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一定要注重固定和收集侵权证据,以支持己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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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相关案例
也为了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 该案中副镇长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马随义的名誉权,但是该案仅仅如此简单吗?笔者认为,该案镇政府的行为确实也是行政不作为而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 对于荣誉获得权,实务界并不认可,否则该案就不会以马随义败诉而告终;学术界的见解也倾向于否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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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为维护人的名誉权对簿公堂的事已经屡见不鲜,但你可曾听说过因为动物的“荣誉权”,也会引出一场法律纠纷?本月早些时候,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桩颇富戏剧性的案子。 案子的原告叫李贵华,39岁,是一位信鸽爱好者。被告则是毕节市信鸽协会。 李介绍说,5月19日,他报名参加市鸽协组织的信鸽竞翔活动,并于当晚20时30分填写了登记表,将自己参赛的信鸽交给鸽协工作人员入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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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案例
一九九八年毕业于锦州中学的贾跃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二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但是,贾跃在高中期间一向品学兼优,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十分的待遇。而锦州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把“优秀学生干部”换成了“三好学生”,致使该生不能享受到这种荣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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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法案例 荣誉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厂长对提意见的职工打击报复,已经构成侵害荣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省市劳动模范的授予权、撤销权在省市人民政府,厂长并无此权利。厂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说要撤销原告的荣誉权,不具有任何效力,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这里所说的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或社会团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什么是荣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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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科技成果的署名权及荣誉权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 案情    1980年至1989年,吴光志在陕西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从事gr5系列发射药研究。1984年至1989年吴光志又投入gr5改1即航空抛放弹发射药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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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定义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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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什么是荣誉权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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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3. 笔者认为荣誉权的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正式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例如获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号是荣誉本身,因获得世界冠军而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等,都是荣誉所包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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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荣誉权的定义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荣誉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对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也无影响。 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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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儿童的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仍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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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文号:   苏南人民法院:   1951年4月3日法民字第1222号报告收悉,兹经研究,提出下列意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立嗣问题:在中央尚未颁布关于亲属继承等法规以前,可参照婚姻法的精神,视为一般收养关系,这种收养关系,以双方同意为原则,这是我们于本年1月18日答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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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台湾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一条 (不溯及既往之原则) 关于亲属之事件,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法亲属编之规定;其在修正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亦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第二条 (消灭时效之特别规定) 民法亲属编施行前,依民法亲属编之规定消灭时效业已完成,或其时效期间尚有残余不足一年者,得于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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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2月10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1929年至1931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1942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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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权概述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根据不同类别,亲属权有如下内容: 1、父母与子女之间:①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③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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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根据不同类别,亲属权有如下内容: 1、父母与子女之间:①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③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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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权属于身份权中一种
认为,法律上所谓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关系上的自然人为客体的权利,其内容为作为客体的自然人人身的支配。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不足。第一种观点将身份权等同于亲属权,并认为继承权属于身份权是不恰当的。身份权除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外,还包括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比如荣誉权。从前称亲属权为身份权,但是现在已再没有从前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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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权的性质主要观点
亲属权是身份权中的一项人身权利。许多学者都把人身权视为一种绝对权,当然亲属权也属于绝对权。作为司法部指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也将亲属权视为绝对权。而日本学者富井政章教授则认为“身份权属于相对权”。 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均不赞同。对于将亲属权完全视为绝对权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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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亲属权性质定位的法律价值
正如苏永钦教授所言,“私人间追究责任势须从‘期待可能性’着眼,只有对加害于人的结果有遇见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对于未防免者课以责任,才有意义。”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绝对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认清亲属权的绝对性,有利于加强对亲属权的保护。《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过分注重了亲属权的相对性,忽视了亲属权的绝对性。致使与一方配偶重婚或者同居的“第三者”得不到法律有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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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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