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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接下来有关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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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企业为取得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存款是什么意思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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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出票] 什么是商业本票
又叫一般本票,分交易性商业本票(cpⅰ)与融资性商业本票(cpⅱ),前者系因实际交易行为所产生之交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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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出票] 什么是现金本票
是指在票面上注明“现金”字样,可以通过向银行支取现金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结算的本票。那么具体的现金本票要如何操作才能体现其现金本票的特性呢?接下来即罗列出了其现金本票的操作流程。 现金本票 的操作流程 一、接柜审查 接柜员受理持票人交来的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交由本票经办员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第一联或存根,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确属本行签发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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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汇票、本票、支票之间都有相同的结构构成要素,具备和流通证券一样流通方式的基本条件,大家可以阅读下文了解 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简述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这些流通证券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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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那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到底是多久呢?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 律师解答: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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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相关知识:银行本票的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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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付款] 本票的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付款期限: 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根据法律规定,本票的持票人应在付款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对出票人(银行)以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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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付款]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相关知识:本票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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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付款] 本票的付款规则
本票的付款与汇票的付款有许多相似之处,故票据法均规定本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但本票的性质不同于汇票,并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又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因此,本票的付款也有其特殊之处。 1.本票的付款人。前文已经指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本票同汇票一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但我国现行《票据法》上的本票为见票即付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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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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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付款] 什么是票据付款请求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该权利是持票人,既可能是收款人(第一持票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还有可能是汇票、本票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相关知识: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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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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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
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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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是指当被保证人在基础关系中的债务实质上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当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票据保证人保证的是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的实现。这是票据保证独立性的典型特征,其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保证票据的有效流通。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票据保证所担保的是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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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 (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 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 (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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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定义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进行保证行为的当事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他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的后手,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人的,持票人是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 相关知识: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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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效力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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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依法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背书,票据保证即告成立;民事保证须得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达成合意。 (2)即便被保证债务无效,票据保证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有前述法定情形者除外;民事保证之主债务无效,保证债务亦随之无效。 (3)票据保证人不得以被保证人可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票据权利人;民事保证中,主债务人能主张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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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承兑] 骗取票据承兑罪
骗取票据承兑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提出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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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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