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与仲
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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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之五:当事人陈述的定义 当事人承认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的定义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既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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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之三:视听资料的定义 特征 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mp3、mp4以及其他载体等所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及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证据领域中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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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之四:证人证言的定义、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的定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特征 1、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案外人。即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都不能成为证人。 2、证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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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之二:物证的定义 物证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的定义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物证,是作为诉讼标的的物品。如对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表的物,因侵权造成损害的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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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证据之一:书证的定义 特征 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一)书证的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普遍、大量地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具有突出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二)书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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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划分
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划分 一、一般举证责任 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特殊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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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第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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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况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举证原则,但这不是说一切事实都需要举证,我国法律规定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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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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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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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该如何预交?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二)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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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参加人]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有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本市各级法院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民事、行政案件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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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该提交证据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有相应诉讼请求的,应该提交以下证据: 1、本人身份证明; 2、医疗费票据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证明; 3、本人因就医治疗而致的误工收入证明; 4、因就医治疗支出的护理费用证明或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证明; 5、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交通费用证明; 6、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住宿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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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条件: 1. 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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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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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有哪些?
当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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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指定的农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志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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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哪些规定?该由谁来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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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哪些案件可以免交受理费?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一审判决或裁定后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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