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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
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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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 专门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 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也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规 则 (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管辖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同时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贸仲委)是附设在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契约性和非契约性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于1956年在北京设立,当时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基本制度] 经济纠纷仲裁
项目名称:经济纠纷仲裁 承办依据: (1)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2002年4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 (3)2005年9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它是指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award)。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因为,它较一般的友好协商易于解决问题,裁决对双方的约束力也较大;仲裁比司法诉讼有较大的灵活性。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是经济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李某以仲裁程序违法,采用证据非法等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期间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申请人的撤销理由得当,遂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评  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探讨价值:一、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本案中是被申请人)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仲裁法律法规]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贸代理制
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二、理论分析」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自从1991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起走上法规制道路的。
咨询律师: 刘波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目前,在国际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证据] 浅谈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因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证据保全制度的研究就特别有必要。 一、仲裁证据保全的含义 证据是整个仲裁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仲裁证据保全,是指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尊敬的仲裁长和仲裁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申诉人俞xx诉被申诉方厦门市湖里区xx金属构件厂工伤损害赔偿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开庭前,我为此向被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阅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仲裁庭调查等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也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文书] 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
25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赔偿金 10123*20=202460元(具体数额待定残后确定,暂不计算在内),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咨询律师: 刘波
[民事诉讼文书]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格式
原告夏丹,女,汉,1931年3月9日生,住泰顺县新浦乡新兴村外岗。 委托代理人夏立彬,浙江省泰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钱招泰,男,1961年12月15日生,住址泰顺县新浦乡龙前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文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就原告张**提起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一、 王**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焚烧自己耕地中秸秆时,将原告的落叶松烧损,并没有指证王**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不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因此,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是针对金钱之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原告杭州xxxxxx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贵院对被告采取冻结银行存款408886.11元的保全措施。本单位愿意为原告杭州xxxxxx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经济担保,担保总额为408886.11元人民币,如因保全不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格式如下: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
咨询律师: 刘波

民诉与仲裁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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