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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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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开始转移财产,有可能造成调解书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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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不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1 )被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属于依法行使诉权的范畴,没有不当之处,故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 2 )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将原告的资金账户提供给法院的行为也并无不当,同时其依法履行了提交申请、提供担保、提供财产线索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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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法。商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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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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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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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叫做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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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13715219058) 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是指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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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有什么特殊规定? 财产保全对落实劳动者应得利益的重要性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解释(二)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做出了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申请保全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是否要求提供担保;而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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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它又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形态。 一般情况下,原告到法院打官司,其目的就是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支付欠款及利息、返还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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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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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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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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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均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被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等,这些情形都可能使被申请人蒙受损失。所以,为公平起见,《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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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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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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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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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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