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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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救济途径的选择
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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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争议处理]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代理关系终止,被告多次叫原告领起,原告以双倍返还为由而未领,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双倍返还。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原、被告间形成了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达数月之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告有权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判]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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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劳动争议处理]
工伤护理费应随工资上涨而增加吗
工伤护理费应随工资上涨而增加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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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劳动争议处理]
没签合同先缴'服装费' 警方介入解纠纷
“刚面试完还没签劳动合同,招工方就让我缴298元服装费,之后又让我缴纳各种费用。当我表示对这份工作不再感兴趣,希望退还服装费时,招工人员竟称只能退还15%的费用! ”日前,家住闵行的陈先生陷入了一起招工纠纷,为讨还自己缴纳的服装费,还与招工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在警方的协调下,陈先生终于拿回了自己缴纳的“服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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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对一起劳动争议中工伤的分析认定
承包关系;吴慈仁和贾社有与死者魏友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a县b建筑公司与死者魏友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友因工死亡虽无不当,但认定a县b建筑公司为事故单位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撤销了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决定。 胡雷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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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本案是否属劳动争议
突发脑中风疾病,当时到被告处治疗,后又到其它地方进行治疗,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丧失了继续工作的能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等,而医院则不同意支付,期间原告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本案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0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各种费用。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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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上发生的争议。本案双方于2002年11月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到12月4日签定协议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所要确认效力的协议恰恰就是在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定的一份民事合同。因此说,所争议的协议是否有效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或相关的规章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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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该劳动报酬所附条件是否有效
2001年5月,被告陈某以仪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山东青岛一工程,雇用原告周某等人去该工程做工,至同年11月,原告离开工地回原籍。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劳动报酬。200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工资5000元,青岛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原告为了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被告在承建青岛这一工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至本案诉讼时仍未支付被告工程款。 200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时不好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被告暂不好支付该款,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第一,该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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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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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劳动裁决案件的审理
步审查劳动争议的权力,在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支持或不支持原裁决的独立判断。张某的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法院而言,仅具有普通证据效力。也就是说,不管工伤认定书是否已经正式生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要依法对之进行审查,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有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而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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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本劳动争议纠纷案应作如何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分歧】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应作出怎样明确具体的判决,法官们在讨论时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理由是:1、本案的原告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则直接判决驳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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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是劳动争议还是借款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案属于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不能受理。 点评? 本案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认定案件的性质,即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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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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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玉芝诉商业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由】劳动争议 【关键字】 退休手续 亲属救济金 仲裁申诉时效 【案情摘要】 原告:谢玉芝;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商业局 杨德陵系原告谢玉芝之夫,1931年6月6日出生,1950年参加工作,生前系被告下属单位白马寺供销社职工。1991年杨德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单位存在经济纠纷等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1998年8月杨德陵去世,被告给予处理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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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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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报酬举证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案情 张建国于2004年3月至11月在如皋市万全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下称万全公司)工作。2005年1月30日,双方曾为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后由万全公司工程队长包振新书写了张建国2004年度考勤汇总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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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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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和确定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已经发生劳动争议,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从而正确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否届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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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私自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该和解协议应为有效。李某不应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武宁县仲裁委员会作了的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伤残鉴定之前,李某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孙某签订了和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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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 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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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从一起劳动争议案谈件救济途径的选择
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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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应承担逆向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相关责任
“逆向劳动力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其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接受单位)招聘的,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其后果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不承担责任。 案情 崔文飞于2000年9月到原告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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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