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争议
劳动争议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争议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争议、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
处理各种劳动纠纷的具体要求
因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有多种。处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要求。 1、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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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时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申诉时效问题。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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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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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与处理
总体来看,群体性纠纷争议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事由引起的纠纷。经分析,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难点。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理解分歧较大。劳动仲裁机构与一、二审法院之间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尺度还存在一些争议,以致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不肯轻易放弃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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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大原则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三个。 第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大致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全力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二是应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调解。否则,调解书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三是调解应依法进行,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四是对劳动争议处理要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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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应当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应当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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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各种解决争议方式使用顺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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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不给公积金告你上公堂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给合同工撑腰
目前我市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一般都不受理这类纠纷,一般的做法是,劳动者遇到住房公积金问题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如果这项司法解释最终通过,就意味着劳动者遇到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的情况,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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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应该依据哪些法规处理
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据《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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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上海七成劳动纠纷和平解决
高比例的调解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笔者日前从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今年1至9月,该市劳动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1.5万余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1.2个百分点。在处理的1.4万余件案件中,协调调解的案件就有1万余件,占结案数的70%左右,裁决4000件,约占结案数的30%左右。 据了解,大量的案件反映在欠薪欠保、违纪解除合同、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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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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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案件在五个方面缺乏法律规制
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具体说来,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缺乏法律规制。一、法律适用方面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实际解决人事争议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和操作起来也相当困难。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该规定中,“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定义十分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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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1646件。 新司法解释、法规颁布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影响开始呈现。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放宽了劳动者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限制,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凭欠条直接起诉要求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权程序的简化,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成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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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怎么办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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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民工讨薪法院判决后 还可找检察院申诉维权
前天,木工刘宏在南坪讨薪,三刀刺出震惊市民的悲剧(见本报13日11版)。昨天,市检察院五分院通过本报,发出紧急检察建议,希望市内劳务市场等民工集中地点,加强对民工维权相关法律教育。民工讨薪,即使在法院判决后,仍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维权渠道相当畅通,请不要走极端。 民工法律讨薪步骤详解 市检察院五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洪富处长对于民工用法律武器讨薪进行了详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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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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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上海浦东 劳动纠纷一案两投难题将解
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30日消息:既想尽快与单位签合同,又想讨要未签合同期间的双薪,找劳动监察还是找劳动仲裁?这样的难题可望在浦东新区迎刃而解。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决定,年内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联合受理员工投诉和争议案件,由两部门当场确定各自受理事项,并及时告知员工,哪些案件由监察受理,哪几类案件等待仲裁调解或开庭。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尝试由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联合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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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91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则 第1 条 本办法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 (以下均称申 请人) 对劳工保险局 (以下简称劳保局) 下列事项之核定发生争议时,得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审议: 一 有关被保险人、受益人资格及投保事项。 二 有关被保险人投保薪资或年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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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聘)用、人才流动、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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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处理
关于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这类争议的标的往往是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和《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的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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