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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有24件,涉及仲裁协议不成立或无效的8件;涉及当事人未获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律的12件;因涉及部分超裁而被部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2件;因涉及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的1件;因涉及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1件。 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实践,充分表明了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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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仲裁协议第三人之解析
所谓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签订者,因合同转让等缘故成为仲裁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者被提起仲裁。从《解释》的规定来看,仲裁协议第三人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效力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当事人变更时仲裁协议对继受者的效力 仲裁当事人变更是指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中,由于特殊事由,仲裁当事人由程序以外的人取代参加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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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任担任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5、回避后的程序。仲裁员回避后,当事人可以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此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需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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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遗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释义】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规定》对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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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福利待遇纠纷
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现在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等等。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福利待遇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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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在发展,各地的工地尘土飞扬,在工地工作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第一,应该应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以便可以确定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 第二,尽量要求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如果是现金发放,记得要求保留工资条。 第三,要求雇主购买社保,如果雇主不购买社保,也要购买意外保险或者团体险等保险。 第四,注意保留工装或通行证,工牌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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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 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三种事由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应如何举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而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 笔者以为,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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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2015年劳动仲裁申请程序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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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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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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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会遇到很多费用的计算和工资数额有关,下面我归纳了实践中六项比较典型的、与工资有关的待遇、补偿、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供参考! 一、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基数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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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小伙伴问小编,劳动合同续签挺麻烦的,能不能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或者延期呢?这样就能解决很多问题。今天,小编就通过下面的案例,为朋友解析这一问题,相信您读过之后就会有深刻的理解。 一“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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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公司拖欠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高某看到该解除通知书后,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疑问,为此,高某咨询了我们,笔者对此给出了如下答复: 首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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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之规定》、防盗培训确认书、案发当时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裁判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童某作为金银首饰城的营业员,违反《有关金银首饰出售交接流程及防止金银首饰丢失、损坏之规定》,出现重大过失致使金银首饰城受到损失,童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劳动者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后,劳动者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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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雇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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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主管提出辞职,同时提交电子的书面的离职邮件. 2)邮件中必须明确声明,我将于(一定不要写成“申请于”)一个月后某日离职,请提供工作交接责任人 3)发送后,拍照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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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劳动法库根据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邹坚贞《北京市三中院发布2014-2015劳动争议年度观察》一文整理,特此对原作者表示致谢!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2015劳动争议年度观察,通报了案件的审判观察情况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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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对自己的非职务技术,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人,主要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是自行研究完成的成果。非职务技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本公司后,在自己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呢?对此,笔者认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人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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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各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法官向劳动关系双方提示,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一旦过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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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最直接立法意图是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较多的体现了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对员工的倾斜保护。该法将与新劳动合同法一起,对贵公司的用人、用工制度及劳动争议的处理造成较大影响。就该法的特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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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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