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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申请人的理由、对其提交的证据能否进行质证、是否有权向合议庭陈述意见和提出反驳对方的证据、是否规定举证期限均未涉及。另外,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没有进行规定。  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被申请人是谁存在争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和加班费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每隔60天就进行一场讨薪官司。这种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无疑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60天的时效制度亟需修改,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198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其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述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正确认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的地位、作用,第三人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准确、全面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间,防止劳动争议与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不一致而造成的赘诉和不必要的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因工伤残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医疗保证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中需注意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并非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当事人要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下风险不可不察。    (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脑海中是否会出现一堆困扰着你的问题?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怎样收费?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劳动仲裁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答案,你是否就会停止维权的脚步? 下面,律师解答困扰你的问题,教你从容面对劳动仲裁。 一、先调后仲再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业化国家产业发达,劳资冲突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处理争议的经验。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还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我们应该研究国外或地区一些先进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改善我国解决程序中的不足。我认为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 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 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定变化,及时学习和掌握新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也有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好相关案件。 一、部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以下几类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完善。
咨询律师: 胡骅
界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在实务中容易被滥用且亦难认定。特别是在有些争议案件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不但不符合及时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而且反而引发出许多不该发生诉讼与纷争,给企业的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企(也包括非国企)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经营萎靡不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水平不高,许多员工因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离开了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纠纷增多有新原因
5%,劳动合同纠纷案件2件,但参加诉讼人数达到21人,占劳动纠纷案件参加诉讼总人数的一半,同比受理案件数量增加了三倍以上,劳动争议已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来源。笔者针对近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对迅速增加对现象及成因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本对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研究,与大家共同探讨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 通过分析
咨询律师: 胡骅
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引入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曾向单位提出请求,或到行政部门信访举报的,应当按照民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也可中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仲裁部门应当适用60天的时效规定,而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时效两年的规定来审理。 但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将劳动者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由两年缩减到60天,不知依据是什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象,这其中仲裁与诉讼两大程序衔接中的冲突即是原因之一。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将劳动仲裁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此类纠纷如要经过诉讼程序解决,先行仲裁是其必经阶段。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小、案情简略,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应作为可以选择的一项程序。理由是:第一,劳动法源于民法,劳动争议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劳动争议也应是2年,即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期为2年。
咨询律师: 胡骅
赵先生是深圳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6年7月入职,从事管理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从入职以来公司就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给赵先生办理和购买社会保险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的810元涨到2008年的1000元,公司为赵先生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也从810元涨到了1000元,尽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2009年4月中旬,赵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赵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开庭审理之后,劳动仲裁庭做出裁决,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请求。裁决书认为:公司已经为赵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于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不予处理。赵先生不服,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之后,依然是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赵先生对此难以理解,《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诉讼]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仲裁以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以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这样看来,除了法院审理的事项必须受劳动仲裁裁决事项范围限制外,法院对劳动纠纷作出的判决结果可以不受劳动仲裁的影响。对同一个事项的处理,劳动仲裁裁决和劳动纠纷判决可以是两个毫不相干的产物。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法官完全可以对仲裁结果置之不理,独立作出判决。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使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判主体与执行主体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国内仲裁的执行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时效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名保安,长年为一家公司看守一栋大厦,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也从未补发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长劳动时间工资,24小时吃住在大厦。当公司因故解聘这名保安时,保安以公司侵犯其休息权未发放节假日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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