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

劳动
争议

劳动争议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争议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争议、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和老伴只能在空白临时用工合同上签了字。2009年2月二人再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未被理睬。律师建议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但夫妻俩觉得自己微薄的收入难以缴纳高额的仲裁费用,拒绝申请仲裁。 律师释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单位进行多项补偿的。于是2008年前后,劳动者维权的活动层出不穷。但是,有了权利意识,勇于维权的同时,不少劳动者却也在陆陆续续地不断在为维权付出代价,而这些代价却是一般的劳动者在维权之初并没有很清晰地意识到,也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的。 1、案例:本来原告成了被告 李小姐供职于一家it公司,任行政主管职务。在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她支付一分钱的工资,为由她深为苦恼。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案例分析1
鉴于申请人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和结清工资。 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分析: 经仲裁庭了解,该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职工制度》和《厂规》列为合同的附件,并经香洲区拱北街道办劳动保障所鉴证,杨某应遵守该公司的《保安守则》和《厂规》等管理规章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案例分析2
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依据? 分析:经仲裁庭庭审查明: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梁某在职期间徇私舞弊,上班打了卡就回家,在工作时间每天打电话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造成公司的正常电话无法打进,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日原告为办理退休手续,与被告补签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履行期限1996年1月6日至2001年11月30日,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生效,原合同作废。2001年11月21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补发生活费、解决住房、发放各种补助费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各项请求,裁决被告给付原告2001年9月至2001年11月的基本生活费65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管辖地选择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由于这家电器公司在大连,而张、李二人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因此两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时效问题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是仲裁庭应予审查的内容。由于法律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上规定的很不完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答复中的第二条也并没有说对程序性问题也予以审理,因此不应予以审查。况且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也不应予以审查。 [评析]: 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予审查处理。但是并不认为所有情况下法院都要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高某。2008年,申请执行人薛某经人介绍,到某厂院内高某经营的磨具加工点工作,2008年5月,申请执行人在工作中伤及右手。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被执行人高某的塑料加工点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续,其厂地是租赁某厂的。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薛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没有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应当自动生效。法院应当将裁决视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属于效力待定。如果法院对争议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判决,仲裁裁决没有生效。如果法院对争议事项没有作出实体审查,只从时效等方面裁定驳回,应当视为对劳动争议纠纷没有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动生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承包关系;吴慈仁和贾社有与死者魏友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a县b建筑公司与死者魏友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用工关系,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友因工死亡虽无不当,但认定a县b建筑公司为事故单位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撤销了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决定。  胡雷不服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006年05月24日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自2004年1月起受被申诉人雇佣,2005年9月申诉人提出辞职并数天后正式离职。2005年12月3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支付工资报酬12万元人民币。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已经超出了申请仲裁的时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一、好马难吃 “ 回头草 ” ,员工维权应及时 耿先生于1993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耿先生通过商调到某置业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工作至1994年6月。耿先生人虽然走了,但是他的档案材料却仍在老单位,因此很长一段时间,耿先生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工作造成了很大不便。2008年9月,耿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东家上海某公司告进了徐汇区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本案是否属劳动争议
突发脑中风疾病,当时到被告处治疗,后又到其它地方进行治疗,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丧失了继续工作的能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等,而医院则不同意支付,期间原告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本案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0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各种费用。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上发生的争议。本案双方于2002年11月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到12月4日签定协议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所要确认效力的协议恰恰就是在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定的一份民事合同。因此说,所争议的协议是否有效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或相关的规章及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员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被拒。 [分歧]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肖某2008年12月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而宁某等人直到2010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应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2)执行以程序性为要义。司法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该劳动报酬所附条件是否有效
2001年5月,被告陈某以仪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山东青岛一工程,雇用原告周某等人去该工程做工,至同年11月,原告离开工地回原籍。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劳动报酬。200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工资5000元,青岛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原告为了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被告在承建青岛这一工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至本案诉讼时仍未支付被告工程款。 200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时不好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被告暂不好支付该款,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第一,该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时效中断,提成奖金失而复得马某于2004年1月进入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从事屋面防水材料的销售工作,约定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奖金,提成奖金根据约定的《销售提成方案》计算。2004年12月,马某与上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00万的销售合同。2005年4月,公司将马某辞退。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瑕疵劳动裁决案件的审理
步审查劳动争议的权力,在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支持或不支持原裁决的独立判断。张某的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法院而言,仅具有普通证据效力。也就是说,不管工伤认定书是否已经正式生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要依法对之进行审查,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有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而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分歧】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应作出怎样明确具体的判决,法官们在讨论时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理由是:1、本案的原告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则直接判决驳回即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