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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本身并不存在过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一些举证责任问题: (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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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1、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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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劳动者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的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随时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动提出辞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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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如何支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 位 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 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 位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 位 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 位 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赠加医疗补助费,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换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 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 位 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 位 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λ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因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λ和劳动者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λ解除劳动合同。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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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你要注意些什么,从哪些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 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决定的合法性。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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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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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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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被扣“培训金”合理吗
小刘大学毕业后,到某幼稚园应聘成了一名幼师,入职前,学校规定要从工资中扣1000元培训金,用于平时的培训,离职时再退还。可是,现在小刘要辞职了,培训金却迟迟拿不到手。 对此,幼稚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合同规定,培训金是要退还给员工的。学校和小刘签的合同期为两年,而小刘现在刚刚工作一年就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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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份额也超过了二分之一,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至于解除经理职务的事实理由虽然不成立,即乙股东确实没有侵占公司的资产,这不属于审查范围,也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问题二,在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拒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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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王某应聘到济南市高新区一家企业a公司,从事产品安装、技术服务工作。入职后,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份,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是自始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月,单位领导找其谈话,说单位一大客户b公司常年需要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作出了让王某至b公司工作的决定,并表示工资福利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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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被迫辞职包括: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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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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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不给安排业务,用人单位欲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被诉 原告高旭于2011年应聘到被告梧州某物流公司承包的岑溪市火车货运站从事货物人力搬运、装卸工作。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用工合同书》,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在岑溪市火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工资按计件计算,由被告根据铁路装卸工作单以货币形式于次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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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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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姐去年与一家饮料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魏小姐怀孕了,因为身体不适,不得不频繁请假,为此,单位负责人表示,如果魏小姐实在不能工作,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常不能上班,影响了本职工作,公司将考虑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孕期员工有保护吗?单位能随便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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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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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不续签通知发出后可撤回吗
李某系一家电力公司职工。前不久,李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而休假回家。休假期满之日恰好是其与公司所签的3年期合同到期之日。休假期间经妻子劝说,为结束两地分居生活,李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便以平信方式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 可寄出平信后,想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11年了,若再续签,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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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和周女士是某公司的技术员,因所学专业和性格相投,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今年9月份初,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两星期后,部门经理借口本公司“凡公司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做出了与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周女士不服,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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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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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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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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