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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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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只有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赋予了企业更多的义务。 一、就企业而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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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为数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制度,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员工补偿,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总体来说分成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合意(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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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条款中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该怎样理解呢? 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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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看来,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即便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首先提出,至关重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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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认真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行使解除权,进行有效的用工管理及风险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企业:我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现在查出肝病,医院要求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他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用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我目前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虚假证书是应聘时提供的,之后我的工作是胜任的,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实际上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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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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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
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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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原告:丁某某。 被告:淮安市某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2004年7月7日,被告房产公司聘用原告丁某某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31日;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总额1200元、出差补助300元;其中变更、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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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原告王某于1998年3月24日到被告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佛檀公司)从事总务工作。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2000年6月5日,原告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复担任被告处的工会主席一职(专职工会主席)。200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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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某一劳资双方对簿公堂,劳动者说:“我被劝辞,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说:“我未劝辞,乃员工旷工被我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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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被告以原告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又拒绝担任装配组组长职务,旷工3天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21日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给原告。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原告无延时及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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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2009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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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2008年10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何先生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同年5月31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2009年6月4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了何先生的请求。 【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的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何先生所提出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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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不能替代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不能替代 “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却不把通知书交给我,而是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这能算数吗?”6 月29日,读者孟德雨在海淀区劳动仲裁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孟德雨是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七公司下属纤维板厂的职工,从1981年在公司工作至今,并且于2000年1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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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林珍,女,28岁,中国银行浙江省桐庐支行合同制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汉升、许建宇,浙江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浙江省桐庐支行。 法定代表人:罗炳发,行长。 法定代表人:濮繁,中国银行桐庐支行副行长。 原告李林珍因与被告中国银行桐庐支行(以下简称桐庐支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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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谢某均不服并提起了上诉,日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外籍职工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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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纠纷
申 诉 人:孔某某 ,男,某科技有限 被 诉 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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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481号文件)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王宏喜在林克海德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王宏喜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软讯北京公司不同意给付该部分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相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软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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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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