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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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不能仅依靠《条例》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责令其改正,还要对违规企业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自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企业工伤保险专项大检查,将对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处以重罚,以扭转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高风险企业工伤事故多、工伤参保率低的现状。 2004年1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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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险]
工伤保险怎样才能“保险”起来
"现在好多小煤矿根本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政府应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3月7日参加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会议时,针对委员提出的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问题,作了如上表述。 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确是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险]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
工伤范围和认定 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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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工伤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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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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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工伤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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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养老险]
职工中断工作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中断工作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停止工作,之后又重新工作的。对于这种情况,职工在中断工作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险]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刘波
[社会保险]
非企业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非企业单位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险]
工伤保险概念与常识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职业伤害是由生产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或危险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最初工伤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 何为工伤保险?
咨询律师:
刘波
[医疗险]
参加医保人员如何就医和支付医疗费用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挂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有关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偿还等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镇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险]
国家机关应否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养老险]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南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以直接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首次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两张一寸免冠照片;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携带个人档案、身份证及失业证(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费)于每年6月份后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缴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
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咨询律师:
刘波
[养老险]
什么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求,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建立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适当控制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从而维系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咨询律师:
刘波
[养老险]
职工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帐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998年1月1日开始。1998年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记录的处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养老险]
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按照规定,职工本人个人帐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个人建立个人帐户,并由单位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他们的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其个人帐户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需特别指出的是,异地(指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职工,其个人帐户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异地建立的惟一标准是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在地,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该职工即使在异地工作,也应由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