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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王林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因为王林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险]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的。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1999》统计,至1999年,全世界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由于工伤与人身的密切联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工伤保险有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2010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3、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开除、除名、辞退之日起的待业救济金;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企业应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之日起计发职工工资?。 5.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用人单位未予办理退休手续,也不给予任何待遇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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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浙江省社保中心日前发布消息称,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逾八成,在杭中央部属和省属事业单位基本全覆盖。 据了解,去年6月,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操作过程中,浙江省还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和社保登记年检,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通过年检的必备条件。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实现了突破性进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超过1.2亿人。记者31日从广州举行的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会议获悉,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成为仅次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第三大社会保险险种。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介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参保人数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不断增加。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173万人,当年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96万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受伤职工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转移雇主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无论企业是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相对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对于承担员工的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要求更高,而且保险的内容与工伤保险有诸多相同之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针对商贸、餐饮和住宿业经营单位普遍规模小、职工人数少、人员流动性较快的这一特点,山东省对这三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征收采取了新的措施,即可按“定员定额”的办法征收。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包括商店、超市、旅馆、饭店、洗浴等行业在内的服务业,一直是社保费征收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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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女工所在公司为其办理缴纳综合保险时,因她的身份证与他人同号而无法办理。当这名女工工伤后双方为医疗费用发生纠纷。日前,松江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公司与女工各承担50%责任。 办综保发现同号身份证 2008年6月,外来人员任小姐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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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框架下,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需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问题一: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四步曲,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伤认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为工伤待遇。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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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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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自成体系的保险福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一般称为因公伤残抚恤制度。与企业工伤保险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待遇标准也有较大的差异。现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民政部发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以及财政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 1、认定条件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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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可以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 中国工伤保险的改革方向是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向社会保险方式为主的制度结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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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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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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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的上海特色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的配套规章,《办法》的颁布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办法》在坚持主要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精神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又体现了上海特色。那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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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砖厂工人姜某在上班时间为该厂砖窖封窖门时,突然倒地身亡,据其家属反映,事先没有任何征兆。《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职工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这一条款,姜某是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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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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