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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七条【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规定。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基金的大规模支出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解释】本条是关于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59号)、《工伤保险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1.关于财政专户。
咨询律师: 胡骅
江西省劳动厅 张勇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工生产工作负伤,致残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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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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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2012年2月28日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解释】本条是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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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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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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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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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结合我州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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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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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后,存本人工伤档案,并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修改明确为“工伤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除原喀署发[2004]56号文件中“工伤的认定”内容修改为上述外,其他各项条款不变,仍按原文件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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