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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工伤保险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 网友提问:商业人身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投保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中遭受人身损害
咨询律师: 刘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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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出国工伤”,主要是指成建制出国承包工程的职工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伤亡,不包括个人出国就业或者办企业,这种情况要加人所在国的工伤保险。出国承包工程的职工,劳动关系在国内企业单位,他们在国外不幸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多数由我们企业自己处理,实行我国工伤保险,有少数由外国当局处理,外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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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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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指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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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管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因为管先生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究竟由原用人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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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由单位交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当您在外地工作发生意外时所拥有的保险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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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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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宋安宁询问工伤保险赔偿款一事时,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他,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拿到赔偿款,只要最后拿到近4万元赔偿款就可以了。 “我认为商业保险只是单位给职工办的一项福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可我每次去找我妻子的单位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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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种经济实用的以小额成本负担大额不确定损失的制度安排。因其核心所要解决的是赔偿问题,故伴随保险机制的完善,赔偿责任的细化、分配以及承担上的交叉与冲突也日渐明显。就劳动争议中工伤赔偿类案件的保险问题而言,较突出的两个触点在于,一是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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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了张某与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最近结案。总共四个程序:1、工伤认定,2、劳动能力鉴定,3、劳动仲裁,4、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技巧以供大家分享,有些技巧和经验不能书面表达请读着谅解。 案情概况:张某系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木工,2007年底工作期间手被锯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食指创伤性指截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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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经典案例分析
梗塞既可发生于频发心绞痛的病人,也可发生在过去并无症状者中。 2001年9月21日,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9月27日,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了丧葬费6,198元、遗属抚恤金49,584元、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每月309.9元,合计56,0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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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并均缺乏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行业惯例弥补合同漏洞,分派举证责任,从而认定事实,判定责任归属。 【主审法官】任国民 【案例编写人】 任国民  孙少君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守成。 被告上海立大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大公司)。 被告上海弘昌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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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到不安全的道路睡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本事故应负绝对责任。总之,同兴公司认为田某的行为是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而引起的。 被告劳保部门辩称:田某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后工间休息时发生的。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同兴碳素公司提供的田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证据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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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要求被告赔偿各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 000元。 被告辩称,范如在工作时间私自洗澡导致头昏,并阻止同事通知其家人,属自身延误病情,不应算工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如在工作期间发生晕倒,且其死亡原因系脑出血。 被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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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1、本案既是工伤事故,又存在医疗损害赔偿。由于李某与机砖公司事前均不知道县医院有过错,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且已履行,其行为合理合法,因此,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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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则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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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也未与原告李某形成劳动关系,其与光华劳务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原告李某与光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故原告李某所受伤害应按工伤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者由光华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请求追加光华劳务公司为被告,同时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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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析法: 现就此类伤害案件的法律关系及救济程序作一分析。 1、被告是依法应当参加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属《条例》调整。根据案情介绍,原告张某的儿子生前是某厂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内执行厂长的指令被火车撞死。由于本案只对原告的起诉作了程序性的审理,而对原告的儿子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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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准予以奖励。[2][3]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在设区的市的城区和省直管市应由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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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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